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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兄弟发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分析题。谢谢!现在四川很少考公安基础知识,都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为主!但是网上很少这方面的练习题。 1、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B省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l留15日;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2006年6月5日下午,“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而刘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答1、:(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周某的嫖娟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证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①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
③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
④仅刘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违反调解公开原则。
⑤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
⑥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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