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有金属 发表于 2009-12-18 00:38:36

091209-091212人民时评~3期

本帖最后由 稀有金属 于 2009-12-18 00:39 编辑

由于这两天事情较忙,未及时更新,现将近三天人民时评一并贴出,
温馨提示:申论学习,重在平时积累学习,包括时政常识的积累,和申论文体、架构、写作方式等的学习,尤其申论不好的同学,一定要注重平时的积累,相信每个人都可以写出一手漂亮的申论作文

091209人民时评:谁来给深圳农民工“作证”?

  “谁来作证”的呼唤,应该得到制度的应答,因为保护弱者,才是制度最大的尊严
  
  “我作证!我作证!”电影《集结号》中,为了讨回47名阵亡战友的荣誉,谷子地向着空旷的煤场大声呼喊。在现实生活中,深圳百余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的农民工,近日也遭遇同样的“证明”问题: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肯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职业病医院拒绝为他们检查治疗。
  “谁来作证?”这样锥心的呼唤,我们听到已经不只一次:农民工张海超选择了悲壮的“开胸验肺”,才促成事件解决。云南昆明一个机械加工厂的13名工人,要求企业为他们进行职业病鉴定遭拒,也提出“开胸验肺”的申请。
  “谁来作证”的疑问背后,是制度的困局。按规定,职业病的鉴定、诊断,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但让连劳动合同都不愿签订的企业为自己的过失“举证”,并主动承担经济赔偿,无异与虎谋皮。
  也许有人会说,明知道没有劳动合同意味着可能失去基本的保障,甚至以健康和生命为代价,劳动者就应该加强自我保护,不去打这种“黑工”。这话自有它的道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宗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对农民工进行权益保护教育,并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重点。
  在劳动关系的利益链条之中,与企业相比,农民工无疑处于弱势一方。正如报道中这些炮工们所说:“如果谁敢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果就是走人”。而“用黑工”,企业可以减少甚至取消劳动者的各种保障,却只承担被相关部门发现后遭受处罚的风险——事实证明这种风险概率很低。无论从事实还是利益分析,规避制度的主体都是企业,应该承担责任的也主要是企业,而不应让农民工为此付出代价。
  更重要的是,在“打黑工”已是既成事实之后,如何发挥制度的救助作用,以免农民工们在遭受“违反制度”——企业以辞退相威胁不签劳动合同——的伤害之后,再次受到所谓“严守制度”——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出具检查委托书——的暗算。
  制度的终极目的,是和谐社会关系。好的制度,不仅能提高效率,更应该能维护公平、公正,保证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伸张。惟其如此,制度的设计,应该向弱者释放更多的善意,因为只有弱者得到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才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比如,在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中,是否可以考虑由第三方来进行生产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评测?在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中,是否能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保证整个制度的良性运转?
  制度的设计,应该从“人情”出发。法治社会,有制度、有规则,更应有人性的温暖。让弱者更弱的制度,绝对不是好的制度。“谁来作证”的呼唤,应该得到制度的应答,因为保护弱者,才是制度最大的尊严。



091211人民时评:一个中国公民致哥本哈根的信

  气候变暖的代价,究竟该怎样由地球上的60亿人分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差别巨大的生活方式,是不是应该像世袭制一样代代相传?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各国代表:

  你们好。这些天来,你们在开着世界上最重要也最难熬的会。你们的争吵,我们都听到了。

  我是一个出身农民家庭的普通中国人,刚刚过上比上辈人更好些的日子。拥有更美好的生活,是每个人的愿望。在我的老家,农民们买电器、盖房子,希望到大城市去转转。在我居住的城市,空调越来越多,汽车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在为一个稍稍宽敞些的家而奋斗。

  然而我们不幸生活在一个尴尬的时代。很多人刚想把他们羡慕的欧美式生活从银幕上搬进生活,就被断然喝止。我在农村的父母还没来得及在越来越热的夏天买一台冰箱、装一台空调,听说这些产品就要被征收碳排放税。我同学上班的工厂前些天刚刚倒闭,因为它更换不起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那些生活在岛国的外国朋友就更可怜,据说地球只要再升温1.5度,他们的国家就没了。

  我和我周围的人,当然希望有一个更清洁、更凉爽、更少气候灾难的环境,并为此付出我们能够承受的代价。但我困惑的是,这个代价究竟该怎样由地球上的60亿人分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差别巨大的生活方式,是不是应该永远穷国的归穷国,富国的归富国,像世袭制一样代代相传?假如是这样,我们为未来奋斗的动力在哪里?

  我去过中国西南、西北的一些贫困地区。那里的一些人生活还相当艰难,有的人还在为温饱奋斗。但他们生活的环境,已经受到气候变暖的影响:天气更恶劣,风沙更凶猛,灾害更频繁。他们吞食着世界快速发展留下的苦果,而种下这苦果的人和他们的后辈,很多却在万里之外过着幸福的生活。他们对后发展起来的人说“到此为止”,仅仅是因为这个世界装不下这么多幸福。

  “到此为止”——作为一个进城不久的乡下人,摸着自己的良心,我说不出这样的话。我没有权利要求我的乡亲用自己的落后去支撑他人的幸福,正像我没有权利要求所有富人扔掉别墅、停开房车一样。我能做的,只是人走灯灭、使用节能电器、洗澡时少用点水、穿简朴的衣服……过简单而不失快乐的生活。

  好在我的周围,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加入这一行列。他们不仅自己追求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还自发去贫困地区推广沼气和太阳能,去干旱地区帮助改变传统种植结构,去泥石流滑坡地区促改梯田,帮助当地百姓应对气候变化。更有一些人参加环保民间组织,监督企业排放,优化城市规划,维护民众环境权益。低碳、减碳、碳足迹这些新名词,在中国人眼里变得越来越熟悉。

  “我们并非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了地球,而是借用了子孙的地球。”我们每个人用自己的行动对世界负责,对子孙负责。我们付出的每一分努力,都将在不远的将来获得回报,即使在我们离开这个世界之后,也会留下深深的足迹。

  哥本哈根的会议,本意是为了人类的未来,而不是为了争权夺利。发达国家拿出诚意,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发展中国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再走发达国家的老路——这是我,一个普通中国公民,对共同应对全球变暖的理解,也是我对这次会议的期待。



091212人民时评:为拆迁注入法治文明基因

  用现代法治文明重新审视城市拆迁立法,不仅是化解冲突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城市发展秩序、推进政治文明的长远之计
  
  近来接连发生的拆迁暴力事件,促使人们再次聚焦城市拆迁制度,以及作为拆迁基本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日前,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这是继2003年“孙志刚案”法律学者上书之后,学者又一次就行政法规上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不仅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对拆迁制度的检讨,也为推进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人们期待这一次能够像6年前一样,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而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城市拆迁法治化,还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术”。
  在立法理念上,应实现由“权力保障法”向“权利保障法”的转变。现行《拆迁条例》本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而由国务院制定的,当时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虽然经过2001年修改,但其整体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旧有思维下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合时宜。所以,拆迁法治化的首要路径就是确立权利保障理念,通过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拆迁的权力。
  在拆迁模式上,应在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分而治之”。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应该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导公益性拆迁,此时公民在“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有服从的义务;而商业性拆迁则应由行政法回归到民法领域,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在冲突化解上,应突出司法的权威以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在与公权对抗中之所以选择“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制度框架内的利益疏导机制存在梗阻。法治社会中,社会冲突可以回到法律框架下解决,所以在政府主导的拆迁中,应当着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业拆迁中应改变现有的由政府裁决的做法,将争议交至法院作出最后裁断,而所有强制拆迁则必须经过司法审查方能实施。
  总之,用现代法治文明重新审视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权利保障、正当程序、民主协商、司法救济等现代法治基因,这不仅是从根本上化解拆迁中官民冲突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和谐城市发展秩序、推进政治文明的长远之计。

声明:以上内容均摘自人民网,仅做公考学习使用,不代表个人观点

WJ691556690 发表于 2009-12-24 10:55:03

都是人民教育网上的原话哦,连标点符号都一样{:5_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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