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排部署,做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45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县市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15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州、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50个以内,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报。
2.驻德宏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报。
经州、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10个以上50个以内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合格的,授予“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
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参加学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州、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我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州外高校德宏籍拟回德宏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四)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与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出具见习证明。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证明,并向对其认定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五、提供见习服务
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六、见习生活补助
(一)补助的标准。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见习基地不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州市级(含县级)认定的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劳动(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州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补助资金核拨各州、市。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预拨补贴资金,首次预拨部分不低于60%。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并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见习基地。州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州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拨付见习基地。(未完待续) {:5_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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