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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临时”当属高频词汇,小的有临时城管,大的有临时法规。前阵子街道调查“临时性生活困难户”,因理解有误,报名的全是王老五,令人忍俊不禁。据说“临时”还可成为政府部门诿责的借口,大凡城管打人、警车撞人,十有八九是临时工所为。而今,“临时”一词又与“强奸”联袂,更令人笑得“高山滚鼓,前仰后合”。 请网友欣赏如下奇文:“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某派出所两协警在宾馆将女学生灌醉后实施强奸,南浔区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策划,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理各判刑三年”(中国新闻网)。 两男子强奸一醉女,按刑法规定:两人以上实施强奸的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两协警仅获刑三年,个中原委因无实证不敢妄加评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笔者搜遍网络不见权威的司法解释,请教司法界朋友得到了答复也是“头回听说”,估计是南浔区法院“临时性的即意”。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至于是否有预谋不作量刑的依据。因为强奸犯罪不同于抢劫诈骗盗窃,可事先踩点甚至“沙盘演练”,再则就算预谋得万无一失,到时候心有余而“力”不足也难得手。 “临时性强奸”是我视听到的“处女词”。“临时”可解释为:“临到事情发生之时,亦有非正式之意”,“临时强奸”当理解为“非正式强奸”,它不像“正式强奸”那么繁琐要“预谋策划”,只要荷尔蒙跟上就行了。强行泄欲后若能请“钱”先生出面“取得受害人谅解”,再搞上一张“肿瘤晚期”之类的医院证明,该干啥还干啥。南浔法院“临时性的即意强奸”的司法实践,不啻于给性犯罪者一个福音,强奸犯的高墙生涯因此有望打折,只是“临时强奸”一说能否被法学界采纳入刑尚待时日。 必须指出,不是所有的强奸犯都能享受“临时”待遇,南浔法院“临时性强奸”罪是在两位协警头上开先例的。“协警”顾名思义是“协助警察(工作)”且具有临时性,他们犯了强奸罪,顺“礼”成章定为“临时强奸”,也是“情”有可原,毕竟办案者是他们平时“协助”的对象。相比之下,前不久四川一小伙子在树上偷窥女子入睡,犯“强奸未遂”罪获刑,就太“窦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