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中有争议的题目
10.甲欲购买乙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台,双方就价款已达成一致。因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为交付,对此甲
应向谁请求给付?
A.乙
B.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因为该种合同无效
答案C
12.甲与花店约定,于其友6月1日生日时,由花店将99朵玫瑰送至乙处。花店由于
雇员的疏忽,于6月3日才履行合同,甲乙拒收,并且拒付价款。此际
A.甲因没有催告,不得拒收
B.花店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可以拒收
C.花店本身无过错,故花店未违约,甲不得拒收
D.甲未给花店合理期限,故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29.甲因出差将家中的一台电脑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电脑卖给丙
,丙以为
电脑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甲
A.可向丙请求返还电脑 B.可要求丙返还电脑
C.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这是大纲给的答案,感觉不对,来讨论下 甲乙之间转让返还请求权的约定,在通知丙之前,对丙是没有效力的。因此,甲只能向乙请求交付。
花店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达,甲当然可以拒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这里依据的是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而不是第3项,甲不需要进行催告。选B。
乙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这道题没有正确答案。而且奇怪的是,这道题AB两项是一样的。 很是崩溃 出题时的答案错了吧。我的就没有出现你这种情况。。。 第一道:假如通知到了丙,则可以向丙请求,假如没有通知到,则向已请求,故答案说向已或丙请求是正确的!
第二道:虽然符合解除合同的规则,但甲没有通知花店解除合同,所以合同毅然有效,故甲不得拒收,答案也是正确的
第三道:无权处分的处理结果有效力待定和善意取得之分,但本题答案中显然没有给出善意取得结果的选向,所以答案只能是:可向丙请求返还电脑.答案B和答案A是不一样的,虽然只是要求和请求一个词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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