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一道民法题
29、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是DB为什么不对 不是重大误解 一本书 不能算是重大误解 {:5_551:} 一本书就不是重大误解,,,,。。。是这么解释的吗 谁给分析下 合同成立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作出后是由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才是可撤销的。本案中学生并未作出购买此书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见过原题 {:5_550:}小小天空 加10分
合同成立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作出后是由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才是可撤销的。本案中学生并未作出购买此书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同意以上 看到分析 明白了 谢谢了 我来说谈谈我的理解
教授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不具备要约的条件)
如果乙真实打算买这本书那么乙的表示才是真正的要约(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即为要约人。
教授作出的卖还不是不卖的表示就真正的承诺了,教授就成为了受要约人。
本案中,乙根本没打算买这本书,那么按照要约的成立条件之一: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就是说如果教授同意买书,那么乙就要买。但实际情况显然乙不可能买,故要约也未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没有要约,自然也就自始至终不存在合同。
合同成立后才存在因重大误解撤销一说, 本案中合同根本从未成立,更从未生效过,自然不存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 应该从合同成立不成立考虑,不是生效不生效
说意思表示不真实,那是合同成立之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时才谈到的事
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是一致
故应该从成立的要件来考虑:乙无意思表示,达不到合同两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更不是乙的真实意思,故合同部成立
我浅薄的总结一下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有:
1.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
2.不是当事人之一乙的真实意思的体现
3.无要约,无承诺 看了各位的点评。。感觉自己学的还不行。。要好好书了。。 {:5_550:} 好 这个题目可以从 意思表示的概念来做,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为了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乙这里显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法律关系。所以只能选D 像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这类的,属于特殊情况,一般会造成很大(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故一般不能乱用。 四选一!哈哈! 3 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合法。如题,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不成立。没有合同何谈重大误解! 都是高手啊{:soso_e101:} 都是高手啊{:soso_e101:} 追梦者 发表于 2009-8-12 14: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题目可以从 意思表示的概念来做,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为了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
同意 我感觉这道题就应该从“意思表示”的定义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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