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690352306 发表于 2009-7-24 05:25:29

最新2009年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

为切实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2009年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豫政法41号)精神,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按照“招录有序、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严格管理”的原则,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招录及培养模式
    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至相关高校设立的试点班学习。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被录取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统一负担,国家还将对在校学习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经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录用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公务员,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试点班办学层次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其中: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基层法院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计划
    2009年全省计划招录培养2392人,其中法院系统100人、检察院系统62人、公安系统2100人、司法行政系统130人。承担培养任务的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17所院校。具体计划见附件1。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现户籍在河南、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河南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1974年7月29日后至1991年7月29日前出生)。其中,退役士兵须是二十五周岁以下(1984年7月29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其中双侧视力不低于5.0,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7、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要求。
    8、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2007年以来在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和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被认定有ZB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
    五、招录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具体实施。
    1、提交报名申请
    报考者于2009年7月23日8:00至7月29日18:0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nrsks.com)提交报名申请。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2、报考资格审查
    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报考者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查,并在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报考资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对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应留存报名信息。
    3、报名确认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须于2009年8月1日8:00至8月5日18:00期间登录原报名网站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时,报考者要按规定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2厘米,高度2-3厘米,大小20kb以下),缴纳报名考务费(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准备工商银行联卡或建设银行联卡并存上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4、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人员,于2009年8月23日8:00至8月30日14:30期间自行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 www.hnrs.gov.cn)、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时如遇问题,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371-66321973)。
    5、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6、各拟招录职位的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不足1:3的,需相应核减拟招录人数;核减后仍达不到比例的,该职位不再报考,原报考该职位者可在报名结束后的3日内到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重新选报其他职位。不愿重新选报的,退还所缴的报名考务费。
    7、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报考的,可免缴报名考务费。符合条件拟免缴报名考务费的人员,网上报名时注明情况,并于2009年8月5日至7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减免费用的手续。拟免缴报名考务费用的报考者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郑州市顺河路32号(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顺河路交叉口)。
    8、本次招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录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报考者与拟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招录资格。
    (二)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考生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公务员考试大纲,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zf.chsi.com.cn)查询教育考试大纲,也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省教育厅网站(www.haedu.gov.cn)、河南人事考试网上查询、下载考试大纲。
    笔试地点根据报名情况相对集中。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至30日(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详见附件2)。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笔试成绩9月中旬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招录职位人数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其中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或ZB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前,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面试确认。按照相应职位,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原件,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户口本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已就业的退役士兵同时须持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分别由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进行面试确认。面试确认的时间、地点由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确定并通知应试者。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确认时,根据报名时留存的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有关证件材料进行核对。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应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100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四)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录职位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5号)的规定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录职位人数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其中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考察、人民警察录用考核和政审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录取名单函告相关院校和省招生办,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培养、管理与使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459号文件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有关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本公告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省委政法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少校 发表于 2009-7-24 07:41:52

{:5_556:}

冰点艺君 发表于 2009-7-27 11:37:06

想自己下载一点资料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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