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傲哥 于 2009-6-8 09:27 编辑
公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属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惩戒行政违法活动为目的。
行政处罚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公安机关有权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
案情摘要:
2007年6月,李某某的大女儿同张某结婚,李某某不让女儿住进张家。张某无奈,只得搬进李家居住。由于李某某处事专断,不久便与张某产生矛盾。2008年5月,李某某的二女儿同黄某某结婚,她同样让二女婿住进自己家。黄某某对李某某百依百顺,于是李某某经常在言谈中流露出将把房产全部留给二女婿黄某某的意思,并处处刁难大女婿张某。黄某某因有岳母撑腰,于2008年9月明确要求张某搬出去,张某不从,二人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由于李某某偏向小女婿而遭大女婿责骂,她便指使小女婿到大女婿屋内乱砸。无奈之下,大女婿只好向公安机关求助。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由于人手不够,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赵张二人对李的小女婿进行传唤,要求其马上到派出所。李某某不但不听还进行阻拦,并手拿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帮助其小女婿从后门逃离,致使传唤未能实施。该派出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李某某不服,认为自己“一没杀人,二没放火”,认为公安机关无端干涉其家庭纠纷。
问题:本案属民间纠纷还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
评析:
1、本案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民间纠纷是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如因宅基地、房屋产权等。这些权益之争常会引发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家庭成员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本案中,张黄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李某某指使黄某到张某屋内乱砸,其行为性质已由简单的家庭纠纷激化为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本案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而非简单的家庭纠纷。据此,公安机关有权对本案进行查处。
2、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如下问题:(1)联防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并对李的小女婿其进行传唤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传唤措施应由公安民警依法采取,而李、张二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2)派出所越权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为5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超过50元的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本案中,李某某持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并帮助其小女婿从逃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但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属越权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二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可按自报姓名处罚
案情摘要
某日晚,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辖区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发现本地男子林某某与一外省籍女子共居一室,怀疑两人有嫖娼卖淫行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留置盘问。在盘问过程中,该女子自称“刘某某”,并出示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后经查证系假身份证,但“刘某某”对其真实身份拒不供述,其承认当晚与林某某发生了性行为,使用“刘某某”的名字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林某某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与该女子有嫖娼行为,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当晚与其发生性行为。二人又供认自上半年认识以来在发廊和出租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事后吴给女方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据此,派出所认定林某某、“刘某某”于当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呈报市公安局。数日后,市公安局分别对林某某、“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治安处罚。
问题: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的能否按其自报姓名处罚?
评析: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据此,本案中“刘某某”拒不讲真实姓名,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依法仍可以按其自报的“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三
某娱乐城聚众赌博案
案情摘要:
某日晚,某市治安大队的民警5人前往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查获了某电子娱乐城聚众赌博案。民警当场扣押了电子娱乐城提供的赌博工具电路板10块及违法所得10000元,并抓获参赌人员10人。查清事实后,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分别对参赌人员每人处以治安罚款500——3000元,以为赌博提供工具为由对该娱乐城处以20000元的行政罚款,扣押了娱乐城营业执照,并对娱乐城法人代表胡某处以2000元治安罚款。办案民警对以上被处罚单位和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将公安机关处理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复议权、诉讼权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并告知当事人将对扣押的赌博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此后,办案民警让当事人通知家属速到办公室缴清罚款,并向当事人开具了如下凭证:没收财物清单(无处罚决定书)一份;填写胡某等10人名字的罚款收据一份;电子娱乐城的罚款收据一份。因胡某系该电子娱乐城的法人代表,公安机关在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被处罚人一栏内仅填写了胡某的名字,因此胡某收到了两份被处罚人填写着自己名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扣押该电子娱乐城营业执照,并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本案的处理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本案中公安机关无权扣押某电子娱乐场营业执照,无权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中依法应由文化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公安机关越权处罚,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情况。
2、本案的处理程序存在如下问题:(1)将处罚前的告知与处罚后的告知同时进行不合法,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公安机关应将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等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申辩陈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复议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告知被处罚人,这两个告知程序应分别进行。(2)对10余人的罚款共开一份收据不合法,应分别开具;(3)按罚缴分离原则,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4)对公民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对单位进行处罚,被处罚人为该单位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6)收缴违法所得或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作出处罚决定书,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缴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四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原则
案情摘要:
刘某,男,17岁,某市无业人员。2008年6月24日14时30分左右,刘某在农贸市场一服装商店前,用右手持雨伞遮住一农民王某的视线,用左手偷窃王某外套左上衣口袋中露出半截的人民币20元,刘某此举被他人发现后逃跑,被在场群众当场抓获送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调查过程中,刘某对其偷窃行为均已供认,认识态度较好。县局经审查后认为,刘某对其偷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治安拘留15日。
问题:
县公安局对刘某的治安处罚是否适当?
评析:
县公安局对刘某予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过重,违背了处罚公正原则。本案中刘某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县公安局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的处罚应与违法行政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本案中刘某在公共场所偷窃财物数额较小,被群众抓获后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并主动承认错误,其年仅17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县公安局在裁量和决定对刘某的治安处罚时应酌情考虑上述情节,而不应对其决定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五
派出所能否对欠缴公粮户进行处罚?
案情摘要: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被乡政府抽调到工作组,在乡长和书记带领下到各村社宣传和催交两粮。工作组一行到某村欠粮户马某家时,经劝说马某仍以无粮无钱为由拒绝缴纳。工作组的同志告知马某可用其家中饲养的水牛作价充抵粮款,马某不从,遂与拉牛的组员大吵大闹。带队领导便命令民警赵某某把马某用手铐铐上带回村公所,直到第二天马某的家属凑足所欠的830元粮款后方将马某放回开。同时,工作组认为马某的行为是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给予治安处罚。派出所民警赵某当场给马某开具一张白条收据,叫其第二天到派出所领取治安处罚裁决书和正式收据。
问题:
派出所能否对欠缴公粮户进行处罚?本案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派出所不能对欠缴公粮户进行行政处罚。本案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准参与超范围超职责的非警务活动》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有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权的规定,民警参与乡政府组织的催交两粮工作组的活动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按照《派出所组织条例》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属乡政府领导,对乡政府的“命令”应当依法予以拒绝执行。
2、滥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或者其它危险行为时,可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在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也未对执行公务造成危害,因而民警赵某某对马某使用手铐是违法行为,对马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也影响了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3、办案程序违法。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对马某进行治安处罚违反了办案程序规定,该案在未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口头处以200元的治安罚款,且用白条代替收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办案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
案例六
某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赌案
案情摘要:
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某度假村聚众赌博,所长即派民警陈某和两位联防人员到该度假村现场抓赌。三人到达后,发现一房间内确有四人正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现场查获赌资15300元。派出所的三位同志遂将参赌人员带回派出所分别进行讯问,四人对赌博事实均已供认。此后陈某将情况向所长作了汇报,所长当即作出决定,对参与赌博的四人每人处以治安罚款3000元,赌资15300元全部予以没收。所长并让陈某通知参赌人员家属当天到派出所交纳罚款,陈某按所长的指示对本案进行处理,在收缴罚款后放走当事人。
问题:
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评析:
本案的处理不正确,理由如下:
(1)执法主体不合法,联防人员没有执法权;(2)派出所属越权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为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本案的处罚额度已超出派出所的处理权限;(3)滥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当场决定罚款3000元并没收赌资15300元,应按普通程序或听证程序决定处罚;(4)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依据、内容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6)违反罚缴分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的行政机关对超过20元以上的罚款一般不能当场收缴,应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七
本案的处理正确吗?
案情摘要:
某日晚,某派出所值班人员前往辖区居民小区内巡逻,发现一房间内有人在赌博,便将赌博人员徐某某、朱某、郑某某当场抓获,三人对赌博行为均已供认。公安机关在全面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普通程序分别对赌博人员每人进行治安罚款2000元并没收了赌资赌具。在办案处理过程中,民警张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向当事人了告知了公安机关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诉讼权,并将三人的权利告知程序合并于一份权利告知书中。当三人到派出所交罚款时,民警便对三人共同开具了一份内部罚没收据。
问题: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问题?
评析:
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有:(1)将处罚前知情权的告知与处罚后复议诉讼权的告知同时进行,并将三人的权利告知程序合并于一份权利告知书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两种权利告知应分别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依据、内容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故办案人员通知三人到派出所交纳罚款的行为违背罚缴分离原则;(3)对三人的治安罚款只开一张内部收据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应对三人分别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4)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援引了三十二条,未援引具体的款和项,存在引用条文不全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八
某派出所对超生户越权罚款案
案情摘要:
某乡计划外生育严重,乡党委要求该乡派出所协助乡政府把计划生育问题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派出所接受指示后,以加强人口管理为由发出《关于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内超生户尽快到所登记,对逾期登记者派出所将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该乡超生户陈某因外出打工未归,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派出所进行登记,被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
问题:
该派出所的处理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评析:
派出所的作法不合法,属行政越权行为,公安机关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无行政处罚权,更无擅自设定一万元的罚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应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准参与超范围超职责的非警务活动的通知》,派出所参与乡政府组织非警务活动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案例九
嫖宿幼女应如何处理?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一次“扫黄”特别行动中,对现场抓获的卖淫嫖娼者十余人依法进行查处。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杨某(男、31岁)嫖宿的女孩马某某年龄尚未满14周岁。经查,杨某事前已知马某某的实际年龄,出于猎奇心理杨某与其发生了关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认为,杨某事后认识态度较好,此前无前科系初犯,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杨某作出治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
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评析:
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不正确,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奸淫、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在本案中杨某事前已知道马某年龄不满14岁,但出于猎奇心理仍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虽然事发后认识态度较好,但因其嫖宿对象为不满14岁的幼女,因此应按强奸罪论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十
对当事人的申辩未予查证,行政处罚无效
案情摘要
某日上午,陈某某驾驶一辆旅行小客车在某高速公路跨越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车被某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陈某某罚款200元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的处罚,陈某某不服该处罚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交通违章现场笔录》对违章事实有异议并明确申请复核,但该交警大队对争议事实未进行调查复核,便根据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对本案进行裁决处理。
问题: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复核所作出的处罚是否有效?
评析: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予采纳”。“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出发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本案中,交警大队在陈某对违章事实有异议的情况下对陈某的陈述、申辩未进行认真的查证复核,便对陈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侵犯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据此,复议机关以交警大队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由,撤销了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十一
公民涂改出入境证件应受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一日,某边防检查站的工作人员郑某、彭某某在机场执行公务时,发现出境前往泰国曼谷的旅客张某所持出人境证件有涂改的嫌疑,遂将张某送交检查站机关进行核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人员发现张某所持的证件属经涂改的过期证件,张某对涂改证件的行为也予以供认。办案机关在对本案事实全面查清后,将对张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
边防检查站对本案应如何处理?张某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评析:
根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边防检查站对张某持涂改的证件出入境的行为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或5日以下的拘留、警告。本案的办理程序为: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取证(传唤、讯问、取证鉴定等)——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告知与申辩——裁决——执行。
本案查处过程中,张某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若对边防检查站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请求权等。边防管理机关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应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边防检查条例》
案例十二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情摘要:
2008年3月6日9时许,周某某骑自行车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至解放路与阳关路交叉路口时,周某某因违反信号、未按规定携带自行车防盗牌及行车证被执勤民警拦截。在检查过程中,周某某采取不合作态度,拒不出示有关证件,辱骂执勤民警,并用自行车将执勤民警砸倒在地,致民警身体受伤,制服破损。通过调查取证,县公安局认定周某某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即: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此条规定,对周某某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周某某对处罚不服,认为其行为违反的是交通管理法规,公安机关不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问题:
县公安局对周某某作出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周某某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根据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执勤民警有权对证照不全的车辆进行检查,周某某拒绝检查并将执行公务的民警推倒打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经县公安局积极调查取证,获得了周某某的讯问笔录、周某某亲笔书写的检查认识、执勤民警的情况说明、三名证人的证言、民警伤情鉴定及制服破损的照片等大量翔实的证据材料,充分、确凿地证实了周某某的治安违法行为存在。因此,县公安局认定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对周某某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是合法的。此外,办案部门如果最终能够认定周某某“违反信号、未按规定携带自行车防盗牌及行车证” 的交通违章行为确实存在,还可按照交通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管理条例》
案例十三
执法人员的陈述在证据效力上是否优于当事人陈述?
案情摘要:
2009年1月20日9时50分左右,何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左转弯进入XX路,当时路口时信号灯已换为直行信号,何某某未在路口内停车等候放行,强行驾车驶入路口。两名执勤交警见状均打手势让其靠边,但何某某仍驾车向前驶去,后被下一路口的执勤民警拦下。次日,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根据几位执法人员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何某作出治安罚款5元并吊扣驾驶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何某某对此处理不服,以违反信号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交警支队申请复议。交警支队复议后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何某仍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要求予以撤销。
问题:
本案认定何某某违反信号的证据是否充分?执法人员的陈述在证据效力上是否优于当事人的申辩陈述?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认定何某某违反信号的证据是否充分?交警大队在答辩中指出,XX路西口左转信号与直行信号为同步信号,即左转信号为绿灯,直行信号即为红灯,反之直行信号为绿灯,左转信号即为红灯,驾驶员是不可能在看见左转信号的同时也看见右转信号的。而原告在驶出停车线的同时,看见对方直行车辆已经开始驶出停车线,这在不违反信号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做到。该路口虽然没有设置“电子眼”,但两名执勤民警和何某某对路口情况的陈述并无矛盾,两名民警对认定何某某违章的陈述也是一致的。因此,对何某某违章行为的认定是确实、充分的。大队的答辩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诉讼双方据以认定违章事实的陈述属证据的同一种类,两民警对违章事实的陈述不仅基本内容一致,且在细节的叙述上也一致;两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作出相同的指挥手势,表明了对违章认识的一致性。在客观上已无法再收集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本案现有证据审查分析综合考虑,何某某的主张除本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两民警在正常履行职务,与何某某无其他利害关系,各自所做认定违章的陈述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大队以执勤民警的陈述为据,认定何某某的违章具有可采性。本案经审理,法院判决维持了大队的罚款决定。何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四
某派出所处理贩卖假烟案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下属的两个派出所和刑警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多次组织民警前往外地的一些地方,对涉嫌盗卖假烟的刘某、李某等人,以拘传方式将其带至该县进行审查,并以拘传方式将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办案部门在审查后,对嫌疑人大多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由,开具罚没收据,作出多至二、三万元少至数千元的罚款。
此案共涉及9起假烟案件18人,其中7起16人办理了拘传手续,2起2人办理了拘留手续;共查获假烟3775条,涉及品牌20余个,涉及金额近20万元;其中5起作了行政罚款处理,涉及金额近15万元,其余以暂扣款、保证金形式扣押。
问题:
县公安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评析:
1、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销售假烟涉嫌犯罪的案件才具有侦查管辖权,对于违法销售烟草案件,应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2、处罚依据不当。该公安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3、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从本案情况看,涉案人员中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县公安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4、程序违法。(1)滥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不完备,随意限制人身自由。(2)行政处罚不开具处罚决定书,未履行告知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到异地办案,在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传唤、拘传和刑事拘留。(4)该案的罚款数额均在2000元以上,并且均以派出所名义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派出所的处罚权限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十五
公安机关对本案能否进行调解?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2l日早晨4时许,林某用自行车载着一包尿素回家。途中被某派出所正在巡逻的治安联防队员吴某、胡某怀疑尿素系偷窃而来,将林某抓获到派出所。值班所长何某交代吴、胡二人马上讯问林某后,自己到休息室睡觉。吴某、胡某在讯问林某时,林大声申辩,吴某大怒,抓起一铁棍朝林肚子打去,胡某也上去打林某。然后,将林某关押在该派出所留置室。至当日下午约5时,林某因脾脏破裂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脾脏切除、治疗后脱险。法医检验证明:林某伤情为重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后,该派出所于当年11月29日,以林某为当事人,以吴某、胡某二人为关系人,在该所民警主持下作了一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林某被抓后乘联防队员吴某一人看守之机逃跑,吴追击中抓住林衣服,林用肘击打吴胸,二人在搏斗中林被吴打伤抓回,于8月22日发现林脾脏破裂。……出于人道主义,由联防队出面筹集2万元人民币作为林某一次性生活补助,该款于当日付给林某。”
问题: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本案中吴、胡二人不具备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无权行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有权进行调解,但本案中吴、胡二人与林某之间存在的问题并非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吴、胡二人对林某的殴打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公安机关对本案不能存在治安调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吴、胡二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
3、本案反映出出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以赔款代替刑罚等降格处理案件的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十六
本案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案情摘要:
张某,男,23岁,待业青年。2008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义愤之下向李某面部猛击一拳,致李某当即鼻血直流被人送致医院包扎处理,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并讯问了张某。此时张某因害怕负法律责任,故不辞而别跑到沿海地区打工,直至2009年春节回家过年时才被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问题:
本案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为什么?
评析:
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后,李某已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并讯问了张某,故不属于“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的情况。张某因害怕负法律责任不辞而别跑到沿海地区打工,虽然一年多后返家时才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此种情况不受治安处罚时效限制,公安机关仍然能够追究张某的治安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十七
单位保卫科有行政处罚权吗?
案情摘要:
张某因打架斗殴被该单位保卫科扣留24小时后,令其交纳200元罚款并支付伤者医疗费用1000元。张某对此处理不服,提出如下问题请你解答:
问题:
保卫科的处理是否合法?若张某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评析:
保卫科的处理不合法,单位保卫科对本案无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治安管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均无权行使治安管理权。由于单位保卫科不具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其作出的所谓“处罚”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张某不服保卫科的处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撤销其无效的处理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八
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后怎么办?
案情摘要: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吵后将乙头部打伤,乙被人送往医院包扎后,于当天到法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对本案进行查处,根据相关的事实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甲作出了15日的治安拘留并已执行。乙被打后,时常感到精神倦怠并伴随头部剧痛,不久乙因头痛晕倒再次住院,经医院全面检查后认定乙头部外伤属脑震荡,其伤势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认定为重伤。
问题:
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后,公安机关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中,乙的伤势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最终认定为重伤,故甲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事责任。本案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后,由于案件事实情况发生变化,案件性质已由最初的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应将本案移交刑侦部门按刑事办案程序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已对甲实际执行的15日行政拘留,待人民法院日后对本案判决处理后,应从甲被判处的徒刑中以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方法减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例十九
交通警察适用当场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案情摘要:
出租司机朱某因酒后驾车,被交通警察发现后当场决定罚款50元。执法民警将处罚内容及相关权利告知朱某后,朱某表示无异议,交警当场收缴罚款,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朱某。
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交警的作法是否正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只有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等情况的,执法人员才可当场收缴罚款。因此,本案中交警当场收缴罚款的作法违反了罚缴分离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二十
本案处理适用法律是否妥当?
案情摘要:
青工黄某因工作岗位调动对车间负责人产生怨恨,某日黄某醉酒后闯入车间办公室,指责车间负责人王某,并将其打成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39元,同时造成车间生产调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分别以扰乱工厂生产秩序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行为为由决定对黄某拘留10天和拘留7天,并赔偿医药费539元。黄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问题:
此案处理适用法律是否妥当,黄某在此案中该负什么责任?
评析:
此案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正确认定黄某实施的行为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在此案中,黄某仅实施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一种行为,扰乱工厂生产秩序仅是由前一行为派生出的危害后果,不能据此认定黄某实施扰乱工厂生产秩序的行为。对于黄某实施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市公安局应作出变更原裁决的决定,仅就黄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这一行为作出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例二十一
非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2008年7月周某参加某学院劳动服务公司集资,由于该公司一直未领取营执照,2008年11月周某向该公司要求退还集资款,但因周某在该公司负责营业部工作时有关债务尚未结清,因此遭到拒付。周某心怀不满,于12月10日晚9时许到该公司擅自搬走半导体激光照排机一台及配件,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由于此照排机为公司关键设备,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找到周某谈话,周某承认了上述事实,并称抬走设备时,曾留下字条,事后公安机关取证时发现。案情查清后,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问题:
市公安局对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周某虽与该公司存在民事经济纠纷,但周某采取的行为错误。周某未经任何人允许,擅自搬走公司价值20余万元的激光照排机,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本案中周某与该公司的集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对此周某可通过协商、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法律渠道予以解决,而不能以私自抬走高额价值的关键设备相要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二十二
相对人主观认识错误不影响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2008年7月5日,陈某驾车沿XX路非机动车道向方向行驶,执勤民警发现制止后,值勤民警开具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暂扣其驾驶证副证。一周后,公安交通大队以陈某交通违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定程序对陈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赵某对该处罚不服,认为其当时不知道该路段不能借道行驶,且其违章行为显著轻微,向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问题:
陈某主观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析:
行政相对人主观认识错误不影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有权对陈某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系属禁止性行为,作为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其情节显然不能视同于限制性等规定的行为,并不因行为人是否了解该规定而有所影响,陈某当时不知道该路段不能借道行驶,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的辩称于法无据。因此,陈某违反法律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陈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二十三
公民对醉酒后所为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
某日晚十时许,吴某某饮酒后返家时,将放在马路边的花盆砸烂并与看护花盆的工人发生争吵, 110巡警闻讯赶到后将醉酒滋事的林某带到某派出所进行约束(约束于次日上午吴某某酒醒后解除),原告到某派出所后大吵大闹,并打砸了派出所的门窗和花盆。某公安分局查明案情后,针对吴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600余元的事实,决定对吴某某予以治安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吴某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对此处罚不服,认为毁坏财物是自己醉酒后的无意识行为而非 “故意毁坏”,公安机关不应给予治安处罚。
问题:
吴某某对醉酒后所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因此,吴某某应对自己醉酒后所为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负法律责任。某公安分局针对吴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事实,在查明案情后,依法决定对吴某某予以治安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吴某某的辩解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二十四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局治安处接到群众举报,对某美容院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美容院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洗浴按摩业并从事色情服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该美容院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5000元、对单位经理罚款5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前,美容院对停业整顿3个月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听证要求。
问题:
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评析:
美容院提出听证要求合法,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美容院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听证应公开进行,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美容院可请代理人参与,在听证过程中美容院及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有权进行申辩、陈述、举证、辩论,并可查阅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过程中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审查的情况依法决定案件的处理。美容院若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二十五
当事人有话可在听证会上说
案情摘要:
某日,某市公安局景区分局接到两名游客的来信,反映他们入住某酒店期间,因在该酒店的美容厅内参与嫖娼,遭人敲诈5400元的遭遇。接信后,景区分局即派员进行调查,查明两名游客参与嫖娼及遭人敲诈的事实存在,但被敲诈的金额为540元。据此,景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并要求该酒店对美容厅进行整改。此后,酒店责令美容厅停业,改为茶庄继续经营。数日后,分局再次接到两名游客的报案,反映他们在该酒店茶庄被一皮条客拉至酒店内,并介绍两名卖淫女与他们嫖宿。事后,两名游客被人拦在酒店内,直到交出2000元钱后才得以脱身。景区公安分局接案后迅速查明了案件的主要嫌疑人系茶庄(原美容厅)的承包人向某某等人,并依法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报捕。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景区分局认为,酒店对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予制止,导致酒店内多次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因而依据有关法律对酒店作出罚款4万元、停业整顿2个月、吊销酒店附属美容厅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而酒店方面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景区公安分局对他们作出的处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符。因而对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酒店方要求举行听证会。
问题:
公安机关应如何组织听证会?对按听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由市公安局委派法制科科长刘某某、治安科长石某等人主持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作为当事人的酒店方和调查人的景区公安分局方就本案程序是否合法、实体问题是否准确、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双方还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及拟进行的处罚决定是否过重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酒店方认为,调查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仅仅做了两份笔录,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必须进行书面告知,但直到听证会举行之前,当事人仍然未看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而调查人则认为,他们对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先已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因而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听证会结束后,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将本案经过听证调查的情况向局领导作了全面汇报,经局领导审批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了较为客观公正的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