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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我平时从网上搜集到的,原来以为可以用上专业考试的,但今年湖南监狱局招考不用专业考试,所以就奉献给各位学友\考友了,愿你们都能得偿所愿,金榜题名!!!也预祝各位端午节快乐!!!成绩快揭晓了,我也愿我能走走文昌运
监狱基础知识
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特征: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 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 ? ⑵惩罚和改造罪犯 ? ⑶预防和减少犯罪
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 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 ?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 ? 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⑷女子监狱
? ? ⑸短刑犯监狱
? ?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㈡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㈠“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㈡“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 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 ㈢人道主义的原则 ? ㈣社会协助的原则 ? ㈤个别化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㈠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 ㈡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 ? ㈢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㈠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 ㈡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 ㈢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㈠以监狱为主 ? ㈡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㈠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 ? ㈡能用感情代替原则 ? ㈢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㈠功能特殊性 ㈡角色多重性 ㈢任务艰巨性 ㈣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㈠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㈡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㈢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 ㈠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 ㈡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 ㈢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 ㈠政治素质 ㈡知识素质 ㈢心理素质 ㈣身体素质 ㈤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 ㈠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 ㈡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 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 ㈠基础知识 ㈡专业知识 ㈢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 ㈠抑邪匡正的情感
? ㈡矢志不移的信念
? ㈢刚毅坚强的意志
? ㈣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 ㈠力量素质 ? ㈡速度素质 ? ㈢耐力素质 ? ㈣柔韧素质 ? ㈤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 ㈠组织管理能力 ? ㈡分析判断能力 ? ㈢表达能力 ? ㈣社交能力 ? ㈤防卫能力 ? ㈥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
? ㈠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 ㈡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 ㈢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 ㈣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 ㈤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 ㈥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 ㈦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 ㈧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 ㈨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 ㈠考核的原则:⑴客观公正原则
? ? ? ? ? ⑵民主公开原则
? 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 ㈢考核的方法: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 ? ? ? ?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 ? ? ? ?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 ㈣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㈤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 公开考试原则 ? 严格考核原则 ? 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 政治条件 ? 文化条件 ?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
? 岗前培训 ? 晋升培训 ?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 ㈠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 ㈡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 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 ㈣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 格。
? ㈠罪犯是人 ? ㈡罪犯是公民 ? 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 ㈠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 ㈡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 ㈢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 ㈣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 ㈠生命权和健康权
? ㈡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 ㈢财产权和继承权
? ㈣婚姻家庭权利
? ㈤政治权利
? ㈥宗教信仰自由权
? ㈦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㈧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 ㈨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 ㈠物质保障 ? ㈡制度保障 ? ㈢组织保障 ? ㈣司法保障 ? ㈤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
? 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㈦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 ㈠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 ㈡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 ㈢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 ㈠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 ㈡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 ㈢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 ㈠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 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 ㈢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刑罚执行的概念:
?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
? 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原则:㈠依法执行原则 ? ㈡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 ? ㈢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㈢执行通知书㈣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⑴审查法律文书 ⑵身体检查 ⑶人身与物品检查 ⑷入监登记 ⑸通知家属
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 ㈠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㈡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 ㈢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 ㈣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㈠控告: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㈡检举: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
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㈡实体条件: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 ? ? ? 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㈠条件:⑴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 ? 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㈡程序:⑴减刑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
? ? ⑵提请减刑的通报
? ? ⑶减刑的审理
? ? ⑷减刑的司法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实质条件: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 ? ? 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 ? ? 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程序:⑴关于假释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
? ? ⑵关于假释的通报
? ? ⑶关于假释的审理
? ? ⑷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逐步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
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
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主动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违法犯罪,
? ? 这说明罪犯的恶习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应当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条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 ? ? 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 ?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条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
? ?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法
? ? 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释放的概念: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⑴刑满释放 ⑵裁定释放 ? ⑶特赦
刑满释放的程序:⑴出监教育 ⑵安置准备 ⑶办理释放审批手续 ⑷发给回家费用并发还监狱保管的物品与现金 ⑷发放《释放证明书》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的概念: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
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⑴宪法依据 ⑵刑事诉讼法依据 ⑶监狱法依据
主要内容:
⑴对监狱收押活动进行监督
⑵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
⑶对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⑷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活动进行监督
⑸对监狱的释放工作监督
⑹对监狱的狱内侦查活动予以监督
狱政管理的概念:
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狱政管理的特征:
目的性 协调控制性 组织性 教育性 直接性
依法管理原则的含义:
依法管理原则是指监狱为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规范监管行
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依法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不断完善监狱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⑵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有发必依
⑶规范而有序地实施监管,做到执法必严
⑷严肃法纪,做到违法必究
严格管理原则的含义:
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
化的基本准则。
严格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依法严格,严而有据
⑵严而有序,严而不苛
⑶严而有度,宽严相济
科学管理原则的含义:
科学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努力揭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
理方式和现代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科学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坚持立足于改造,确立科学的出发点
⑵自觉接受正确理论的指导
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⑷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和现代装备
文明管理原则的含义:
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
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文明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在管理中处处体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
⑵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待遇
⑶注意对罪犯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养成
⑷注重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消化和运用
⑸建立外面整洁、积极向上的监管改造环境
直接管理原则的含义:
直接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
、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直接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在监管制度中体现直接管理的要求
⑵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活动时空的直接控制
⑶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直接考核
⑷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分押的含义:
分押即分类关押,是指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在按其性别、年龄的不同由不同的监狱分
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机制。
分押的层次:
⑴按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
⑵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押: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罪犯、其他类型罪犯
分管的含义:
分管是指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并根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确定
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的制度。
分类管束的要求:
㈠财产型罪犯:
⑴强化物品管理治贪 ⑵强化行为管束治散 ⑶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㈡暴力犯:
⑴严密防范,并加强思想攻势,讲清哥们义气之害 ,对不良团伙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拆散,对其他非正式群体强化引导控制,严密防范打架斗殴或者其他暴力行为⑵自控疏导,缓解、排遣情绪⑶以静制动,强化自控能力
㈢性罪犯:
⑴净化环境,规范行为⑵组织劳动,循序渐进⑶帮助解决家庭关系等
㈣对其他类型的罪犯,要根据分押后的罪犯整体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束
分级处遇的规定:
⑴级别划分:从严、普通、从宽
⑵分级标准:主要依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结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
⑶内容: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给予离监探亲
⑷注意的问题:合法、合理、有效
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和方法:
依据:⑴罪犯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基本需要
? ? ⑵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
? ? ⑶社会普通公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方法:⑴货币量标准
? ? ⑵热量和营养量标准
? ? ⑶实物标准
罪犯被服管理的原则:
⑴御寒护体 ⑵厉行节约 ⑶整齐清洁 ⑷便于识别
监舍的建设要求:
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罪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管理内容:
⑴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⑵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⑶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⑷会见过程的监督
⑸探视物品的检查
罪犯通信的规定:
⑴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
⑵依法行使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
⑶依法行使对罪犯信件的扣留权
⑷依法保障罪犯发信的有限密封权
罪犯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内容: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参加劳动。
方法:计分考核、记事考核、年终评审
罪犯奖惩的类别:
狱政奖惩:
? 奖励: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准予离监探亲
? 处罚:警告、记过、禁闭
刑事奖惩:
? 奖励:减刑、假释
? 处罚: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离监探亲的概念、条件、程序及实施要求:
概念: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
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监狱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属于宽管级处遇管;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程序:监区推荐并审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实施要求:监狱对于被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必须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其离监探亲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强化其守法意识。罪犯到达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特许离监的含义及实施要求:
含义:监狱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罪犯的家中发生急难之事,确需本人回去处理时,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的人道主义措施。
实施要求: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人民警察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监狱安全警戒的三道防线:
武装警戒、狱内看守、群众联防
武装警戒的概念:
武装警戒是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施的外围警戒活动。
群众联防的概念:
群众联防又可称为“社区联防”,是指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靠当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单位结成联
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的一种安全警戒活动。
狱内看守的任务:
⑴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监督罪犯就寝、起床,监督控制罪犯之间的不利交往,严防罪犯私自出入监室,处理罪犯之间发生的问题。
⑵白天负责留在监区监室的罪犯管理工作
⑶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⑷管理禁闭室及关押禁闭室的罪犯
安全检查的内容:
外围检查、生活区的检查、劳动场所检查、罪犯人身检查、重点部位检查
武器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条件: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
程序:警告 挽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报告 法律责任
戒具的使用条件:
⑴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⑵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⑶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⑷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教育改造的概念:
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
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
因人施教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因人施教原则是根据各个罪犯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 ? 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罪犯情况。
? ? ⑵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教育。
? ? 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分类教育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分类教育原则是指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
? ? 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 ? ⑴科学划分罪犯类型,实行分类教育。
? ? ⑵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 ? ⑶了解和掌握各类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针对性教育。
以理服人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以理服人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用说理的方法,对罪犯做耐心细致的说服
? ? 教育。
基本要求:
? ? ⑴坚持摆事实,讲道理。
? ? ⑵坚持疏通引导
? ? ⑶坚持耐心说服
? ? ⑷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循序渐进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循序渐进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根据罪犯思想转变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统
? ? 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提高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基本要求:
? ? ⑴按照教育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教育
? ? ⑵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 ? 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
注重实效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注重实效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在注重程序公平、公正
? ? 、公开的基础上,强调教育改造的实际效果。
基本要求:
? ? ⑴教育改造应当紧密联系罪犯的实际情况
? ? 制定严密的教育改造罪犯制度,防止教育改造流于形式
入监教育的基本内容:
⑴监狱知识教育 ? ⑵认罪服法教育 ? ⑶行为规范教育 ? ⑷改造前途教育
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认罪悔罪教育 ? ? ⑵法律常识教育
⑶公民道德教育 ? ? ⑷劳动常识教育
⑸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监区文化建设的概念:
监区文化建设就是人民警察运用各种手段,在监狱范围内营造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监区文化活动的主要内容:
? ⑴监区文艺活动
? ⑵监区健身活动
? ⑶书法、绘画和工艺美术习艺评比活动
? ⑷辅助教育活动
心理矫治的概念:
心理矫治是指监狱为促进改造目的的实现,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罪犯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其清楚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活动。
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条件:
⑴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出监教育的内容:
⑴总结教育 ? ⑵补课教育 ? ⑶适应社会教育
集体教育的主要方式:
⑴讲授法 ⑵讨论法 ? ⑶评比法 ? ⑷体验法
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课堂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在课堂上对罪犯进行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它是集体教育的一种常见形式。其特点是参加人数多,影响面大,传递信息迅速,也容易形成认真学习的气氛,便于教育者在短时间内把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要求传递给受教育者。
辅助教育是运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黑板报、墙报、文体活动等对罪犯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可以有效占领罪犯业余教育阵地,寓教于乐,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是调节罪犯生活情趣,活跃改造气氛的必要手段,因此,对于辅助教育决不能忽视,它能够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有效地巩固和深化课堂教育的内容。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狱内教育泛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经常性的教育。相对于社会教育而言,狱内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形式。狱内教育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课堂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教育等。
社会教育是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等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是专门机关与群众力量相结合原则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项成功经验。
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出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劳动改造的特征:
⑴改造性 ⑵强制性 ⑶人道性
劳动改造的作用:
⑴转化作用 ⑵矫正作用 ⑶养成作用 ⑷习艺作用
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⑴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相结合
⑵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⑶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
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不参加或暂时不参加劳动:
⑴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参加劳动。
⑵罪犯在生病期间不参加劳动。
⑶加戴戒具或关押禁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安排劳动项目的要求:
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监狱要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量创造条件,安排合适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种:
⑴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⑵严禁所有罪犯到监外经商,如采购物资、联系生产业务、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及其他的经商行为。
⑶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⑷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⑸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理发室的理发员等。
狱政管理常识
290、分类管理:是指监狱在对罪犯分类关押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并给予不同待遇的管理制度。
291、罪犯分类关押的标准: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
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
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监
狱对罪犯的分类标准具体包括两个层次:
(1)以罪犯的年龄和性别为标准,对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男犯和女犯分开关押。
(2)在对罪犯分开关押的基础上,以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为标
准,将罪犯分别关押。
292、分开关押:是按罪犯的姓别、年龄予以分类,分别由不同的监狱收监关押的一种分类关押
形式。
293、分别关押:是对不同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的罪犯实施的一种分类关押形
式。
294、分级管理:是指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级别,并给予不同待遇的管理方式。在实际操作
中一般可参照罪犯的犯罪性质、刑罚种类、刑期、恶习程度、改造表现进行分级。当前我国监狱一般
将罪犯划分为从严管理、一般(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级别。
295、选用罪犯小组长的条件:
(1)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能圆满完成生产任务;
(2)情绪稳定,一贯表现较好,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3)能积极主动地向监狱人民警察反映罪犯中的真实情况,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监规
纪律行为斗争;
(4)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在罪犯中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
(5)已服刑两年以上的一般刑事犯、渎职犯、过失犯或初犯。
296、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
(1)在监狱人民警察的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
(2)协助监狱人民警察搞好罪犯的学习、饮食、卫生和文体活动;
(3)带领罪犯积极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97、四固定的具体内容:
一是罪犯睡觉铺位固定;
二是罪犯学习座位固定;
三是列队位置固定;
四是罪犯劳动岗位固定。
“四固定”制度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298、禁闭室的设置要求:禁闭室根据需要设在罪犯的生活区内,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3平方米,
窗户不小于0.8平方米,门窗、照明灯要安装防护装置,罪犯睡觉铺位要保证防潮保暖。室内要通风透
光,室外要有放风场地。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299、禁闭:是监狱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罪犯,所采用的一种强制防范措施。同时,也是对罪犯
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对罪犯关押禁闭的条件:
(1)对罪犯加戴戒具后,仍不能消除其犯罪危险的;
(2)罪犯具有又犯罪嫌疑,正在审理期间的;
(3)罪犯报处死刑,等待批复的;
(4)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情节严重的。
对罪犯关押禁闭的程序:
对罪犯关押禁闭,需由监狱所在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经大队(监区)和狱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先行关押,后补办手续。
对罪犯关押禁闭的期限: 除报处死刑等待批复和又有犯罪嫌疑正在审理的罪犯外,一般为7——
15天。如需延长,应由罪犯所在中队重新申请。
300、“四知道”: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了解罪犯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到熟知熟记。
它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功,也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基本业务要求。
“四知道”的具体内容:
(1)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罪犯的姓名、年龄、特征、文化程度、捕前住址、捕前职业等。
(2)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性质、原判刑种、刑期、释放日期、犯罪案情等。
(3)知道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包括籍贯、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
(4)知道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认罪态度、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
301、武装警戒:是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实施的监狱外围的警戒活动。它是国家强制力的象
征,也是维护监狱安全,保证刑罚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
武装警察部队实施警戒的职责范围:
(1)在罪犯监区、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实施警戒;
(2)在监狱的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3)发现罪犯逃跑时及时报警,并协助监狱人民警察即时追捕;
(4)发生罪犯暴动、骚乱时,在监狱及看押部队负责人的共同指挥下,予以武装平息;
(5)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时,应当加强警戒,并配合监狱努力抢救罪犯和国家财产;
(6)制止监狱外部不法分子对监狱的袭击等。
302、狱内警卫——亦称内管或内看守,是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警戒线以内对罪犯进行的专门看
守管理活动。
狱内警卫的具体任务:
(1)夜间负责监区罪犯的管理工作。如值勤、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检查、督促罪犯
就寝、起床;严防罪犯私自串队、串组或进行违法活动;处理罪犯中发生的问题等。
(2)白天负责对留在监区或监舍罪犯的管理工作。
(3)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4)管理禁闭室。
303、社区组织协助警戒的有关规定:监狱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304、监狱的隔离设施包括:
(1)围墙。围墙设在监狱的四周,一般由砖砌成。高度为5.5米,厚度不少于0.5米,未成年犯管教
所围墙高度为4.5米至5米,围墙顶端呈圆形,表面平滑无任何可攀之处.
(2)电网。围墙顶端安装高度不低于1米,电压不低于1万伏的电网.电柱形状可采用O型、Y型、横型、
斜桥型、双排平型等。电网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警戒地带,监狱围墙内侧5米,外侧10米为警戒地带。警戒地带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
视野开阔。重要地段可设立安全防刺网,防止罪犯及无关人员靠近。
(4)监狱大门,监狱分设大门、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设横杆,小门通道设护栏,
门卫可直接进行观察。
311、脱逃罪犯的追捕: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抓获的,应当立即通
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313、警械的种类:
(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如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2)约束性警械。如手铐、脚镣、警绳等。
314、警棍的使用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
(1)罪犯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哄监闹狱,行凶暴动的;
(2)罪犯强行冲越监狱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3)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4)袭击监狱人民警察的。
警棍的使用限度: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
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15、警绳的使用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在追捕逃跑的罪犯和押解罪犯途中,可以使用警绳。
警绳的使用限度: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绳,不得故意造成罪犯人身伤害。在监狱内不允许使用警
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
316、戒具(手铐、脚镣)的使用: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317、武器的使用条件: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使用武
力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罪犯的;
(5)罪犯劫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320、罪犯会见: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主要是指与罪犯有血缘关
系、婚姻和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监护人是指未成年犯的亲属和外籍罪犯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员要
求会见的,须经监狱长批准。
罪犯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每
次到监狱会见的亲属、监护人不得超过三人。
322、罪犯会见的有关规定:
(1)罪犯会见亲属、监护人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进行交谈。少数民族罪犯会见时,可以
使用本民族语言。(外籍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或监狱指定的语言,但应有监狱的翻译在场)。
(2)罪犯可以接受亲属、监护人送给的日用品、少量食品、学习用品和少量人民币,但必须经
过监狱人民警察检查和批准。人民币由监狱代为存入银行。
(3)罪犯会见时,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在场,如发现有串通案情,泄露国家机密或其他违反会见
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加以干涉停止会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处理。
(4)外籍罪犯的会见对象只限于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及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人员,其他人员
要求会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323、离监探亲的条件: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具有适用表扬、物
质奖励功、记功的七种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根
据情况批准其离监探亲。
324、罪犯通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与外界通信的权利,罪犯通信一律使用信箱代号。
罪犯收发信件,必须经过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检查,任何人不得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检查中发现
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发现内容可疑的信件,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罪犯写给监
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25、罪犯监舍管理的要求:
监舍要做到坚固、严密、文明、整洁。监舍应防水、防漏、防蚊蝇,保证供电、供水、取暖,监
舍内要通风、透光、无异味。
监舍内设寝室、洗漱室、厕所、储藏室、医务室、图书阅览室、谈话室、娱乐室、管理人员值班
室等。
管理人员值班室、谈话室必须用铁门与罪犯寝室隔离开,监舍门窗、楼房外走廊应安装防护装置。
监舍门锁必须牢固可靠,统一型号,钥匙由管理人员统一掌管。
326、罪犯物品的管理:
(1)罪犯在狱内的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应动员罪犯亲属领回,否则由监狱集中统一保管。
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区(大队)或中队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开具三联单,罪犯本人、监
区或中队、狱政部门各持一份。保管罪犯物品应防潮、防虫、防挤压、防损坏丢失。罪犯有正当用途
时,可以领取,罪犯释放时应发还。
(2)罪犯在服刑期间一律不准保存和使用现金。罪犯本人的大数额现金,由罪犯所在中队代为
存入银行,存折由专人保管。小数额现金由监狱生活管理部门保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所存现金可
以支取,释放时连本带息一并发还。
328、罪犯的生活标准: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329、对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作业的罪犯的伙食管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保健品。
对于患病的罪犯以及未成年罪犯,在生活上给予适应照顾。监狱应保障罪犯开水的供应,在罪犯食堂、
监舍和劳动作业现场提供足够的开水供罪犯饮用。
330、罪犯被服管理的原则:御寒遮体、厉行节约、整齐划一、便于识别。
被服管理的要求:罪犯收监后,一律着囚服,罪犯自带内衣、鞋袜、被褥允许继续使用。罪犯被
服每年统一发放两次,新收监的罪犯,随时发放。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御的原因,造成被服损失、
破坏的,监狱可酌情补发。罪犯刑满释放时,囚服及被褥一律收回,确有实际困难的,监狱可酌情处
理。
333、罪犯死亡的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做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
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334、罪犯考核:是指监狱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察与评定。
罪犯考核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八项指标。
(1)、思想改造方面:
① 认罪服法。主要考核罪犯认罪态度,交待余罪,认识犯罪危害,积极进行思想改造,揭发和
检举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的表现情况。
② 遵纪守法。主要考核罪犯遵守国家法律、监规纪律、犯人守则和在生活、劳动、学习制度方
面的表现情况。
③ 三项学习。主要考核罪犯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的态度和取得成绩的情况。
④ 生活秩序。主要考核罪犯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遵
守医疗制度,爱护公物,讲究文化礼貌的表现情况。
(2)、劳动改造方面:
① 完成任务。主要考核罪犯完成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的情况。
② 产品质量。主要考核罪犯在生产劳动中的表现和产品质量情况。
③ 增产节约。主要考核罪犯使用原材料、物资消耗、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降低成本方面的表
现情况。
④ 文明生产。主要考核罪犯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情况。
335、罪犯考核的主要方法: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法、记事考核法、罪犯评议法、评审考核法。
评审考核法:是在警察直接考核、记事考核、罪犯评议多种定性考核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综
合考核方法。具体形式分为周检查、月小结、季评比、半年评审、年终总结鉴定。
336、百分考核法:是把罪犯的考核内容逐项分解成具体的指标和要求,每一项指标和要求都确
定一定的分值,合计100分,考核时根据罪犯达到指标和要求的实际情况给予得分或扣分,在累积得
分或扣分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行政奖励或处罚。
百分考核的特点:
一是考核的标准明确。把考核内容分解成具体指标,每一项指标又分解为若干控制点,便于罪犯
对自己的改造表现能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对自己的积分和受奖罚的可能性有正确的估计,增强了考
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是考核结果量化。把罪犯的改造表现用分数计量的形式显示出来,提高了考核结果的精确度。
三是考核奖惩密切结合,把考核与奖惩两个环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符合绝大多数罪犯的心理愿
望,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337、对罪犯行政奖励的种类: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和离监探亲。
行政奖励的条件: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38、对罪犯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记过和禁闭。
行政处罚的条件: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339、罪犯又犯罪的处理:对罪犯又犯罪的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罪犯在狱内的犯罪,由监狱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2)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新犯之罪是在被捕回后由监狱方发现的,由监狱进行侦查,并
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
如果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应由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向犯罪地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
见。
340、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未发现的没有判决的罪行。
对漏罪的处理:发现漏罪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
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41、狱内侦查的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342、狱内侦查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
344、狱内侦查工作的原则:
(1)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3)依法办案原则;
(4)保守秘密原则。
教育、劳动改造知识
348、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
它是一种区别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和再社会化教育的活动。
349、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
(1)因人施教的原则。因人施教是指监狱根据每一个罪犯不同的行为表现和个性特点,采取相
应的教育方法和相对应的内容而进行的针对性较强的个别教育。
(2)分类教育原则。分类教育是指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罪犯存在的
共性问题,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和内容而进行的系统的教育活动。
(3)以理服人的原则。以理服人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进行教育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
道理,使罪犯真正感受到这种教育的正义性、真理性和合理性,主动接受思想熏陶。
350、社会教育的主要方法:报告法、规劝法、控诉法、汇报法、参观法等。
351、罪犯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等。
353、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是指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旨在使罪犯掌握适应监狱生产需要,适应刑
满就业技能需要的专项教育活动。
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内容:监狱应当根据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
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54、入监教育:是指监狱对新收监的罪犯集中进行的,以认罪服法、监规纪律、服刑指导为主
要内容的过渡性专项教育。
355、出监教育:是指监狱对即将出监的罪犯进行的遵纪守法、形势政策、就业指导等内容的过
渡性专项教育活动。
出监教育的意义:出监教育可以稳定罪犯即将出监时的情绪,巩固思想改造的成果;强化罪犯的
守法意识,使罪犯为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做守法公民做好充分准备。
356、罪犯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实践,以增进罪犯
心理健康,纠正其不正确的思想意识,治疗罪犯的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为目的的活动。
357、罪犯心理诊断: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人员运用心理测验、行为观察及调查研究等方法和技术,
对罪犯心理状况和特征进行诊察并做出概括性判断的活动。
359、罪犯心理咨询: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人员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与心理存在障碍的
罪犯的交流,对其心理问题给予解答、指导、启发、教育,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的活动。
罪犯心理咨询的形式:包括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信咨询、门诊咨询等。
360、罪犯心理治疗:是监狱专业医疗人员运用心理学和医学方面的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较为
严重的罪犯所进行的治疗活动。
361、劳动改造: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
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新中国建立后几十年的监狱工作实
践充分证明,通过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罪犯成效显著,大多数罪犯经过劳动改造不仅消除了犯罪思想和
恶习,而且养成了劳动习惯,学会了生产技能,成为守法公民和国家经济的建设者。
362、劳动改造的法律依据:
(1)新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363、监狱生产:是监狱依法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运用劳动资料,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
富的活动。
366、使用罪犯的规定:
(1)、监狱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生产作业的需要,可以选用符合条件的罪犯从事生活记录、
学习记录、炊事、理发、医护卫生和文化技术教学等工作,对有特长的罪犯,应发挥其特长,安排相
宜的生产作业项目。
(2)、禁止安排使用罪犯从事下列工作:
① 不准使用罪犯带领其他罪犯出工。
② 不准使用罪犯到监狱外采购物资。
③ 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室、广播室。
④ 不准使用罪犯看管禁闭室。
⑤ 不准使用罪犯办理案件。
⑥ 不准使用罪犯检查罪犯信件、物品。
⑦ 不准使用罪犯整理、抄写、保管有关监管工作方面的材料。
⑧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提供劳务。
368、对进入监狱车辆的管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监狱。因工作业务需要必须
进入监狱的外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车辆进入现场后,车头必须朝里,驾
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拨出点火钥匙,摇上玻璃,锁好车门。驶出现场前,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369、监狱对罪犯劳动保护的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1)做好防温、取暖、通风、照明、排气、防尘、治理三废等工作。
(2)按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发给保护用具,特别是对从事
矿山、井下、高温、有毒等特殊岗位作业的罪犯,要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必要的卫生保健食品和费用。
(3)积极预防和治疗各种职业病。对接触粉尘、有害物质作业的罪犯,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并加强有害因素的监测,按时对罪犯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疾病的罪犯要及时治疗,适时调换
工种。同时,监狱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各种职业疾病的发生。
(4)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教育罪犯按照操作规程文明生产,严禁违章违规作业,凡是容易
发生事故的部位,都要有安全装置和警示标志,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5)合理安排劳动时间。
370、罪犯档案正卷应包括的内容: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起诉书副本、加减
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材料。
罪犯档案保管的期限: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种。短期为20年以下(含20年),长期为21年至
50年,51年以上为永久。
371、罪犯卡片的种类:根据使用范围和作用不同分为:
(1)档案索引和刑期卡片;
(2)累犯卡片;
(3)技术罪犯卡片。
档案索引和刑期卡片的内容:主要包括:罪犯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
家庭住址、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案由、主要罪行、原判机关、送押机关、刑期起止日期、刑
种、刑期变动情况、执行单位变动情况、加减刑及奖惩情况、档案编号。
第一章 警察和警务
185、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
“警察”通常的两种意义:一种是指警察机关;一种是指执行警务的人员。
186、警察体制:三种类型。
(1)自制型警察体制,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主要的警察体制。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
最高警察领导机构,各地区按照本地区的有关法律设置警察,受各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指挥。
(2)集权型警察体制的特点:中央对全国警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警察组织内部实行自上而下
的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过问警察事务。
(3)非自治非集权型警察体制的特点是:全国有隶属中央政府的最高警察机关,中央警察机关
在警察业务上有权对各地方警察机关进行领导和管理;同时,地方警察机关又接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
导和监督。 我国警察就属于这种体制,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87、警察的职能:具有政治镇压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实行镇压上。
警察的两种职能的关系: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通常被置于首要位置,而社会管理职能又为其政治
镇压职能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
188、警察工作的构成要素:
(1)组织要素,即警察主体的社会结构形态。它表现为有组织的社会实体,主要有警察组织以
及它们的成员等。这个要素是能动地掌握其他三个要素的主体,其他三个要素只有通过组织因素才能
学成社会力量。
(2)意识要素。即警察主体的精神状态,它表现为与警察工作有关的社会意识,主要是有关警
察工作的理论、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业务与技术、工作计划与方案、预策与决策意见等。
这个要素是警察工作的灵魂,其他三个要素的正确结合,离不警察意识要素的指导作用。
(3)实物要素。即警察主体的可感物质形态,它表现为与警察工作有关的社会物质产品,主要
有警察的工作场所及设备、武器、警械、监禁场所及设备、专业技术设施、制式服装、教育训练场所
及设备、警察人员的给养及福利设施等。这个要素是其他三个要素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形成警察
战斗力的物质条件。
(4)信息要素。即警察主体的信息形态,主要有社会情况、治安情况、境内外的犯罪情报、犯
罪大案、警察科技情报报、警察组织内外交流信息等。这个要素是保证其他三个要素有效联系的中介。
没有这个要素警察工作就形不成有机的整体。
189、人民警察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警察职权,专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的国家机关。
警察机关的种类: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法警机构。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190、人民警察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
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
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原则: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191、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
192、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
(2)人身强制权;
(3)当场盘问、检查权和留置盘问权;
(4)使用警械、武器权;
(5)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6)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7)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看守权);
(8)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9)现场管制权;
(10)依法实施技术侦察措施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93、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收监权;
(2)罪犯身体检查权;
(3)违禁物品没收权;
(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5)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
(6)减刑、假释建议权;
(7)释放权;
(8)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
(9)罪犯脱逃抓获权;
(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
(11)戒具使用权;
(12)武器使用权;
(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
(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
(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励权;
(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17)对罪犯的教育权;
(18)强制罪犯劳动权;
(19)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
194、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必须做: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等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195、人民警察应尽的义务: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196、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97、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199、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01、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202、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03、人民警察执行警令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终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
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做出决定和命令的上
级负责。
204、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给予的各种保障。
警务保障的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阻碍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2)社会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有义务给予支持和协助。
(3)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
(4)生活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应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扶恤优待等方面
给予保障。
205、警用装备的管制: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禁用词语门统一监制会
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
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06、执法监督:就是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与恰当进行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
督。
209、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
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职业道德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是评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品质的标准。
210、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
(1)对党忠诚,即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即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即不循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即艰苦奋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即顾全大局,通力协作,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即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即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即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211、自觉遵守职业纪律的意义:自觉遵守职业纪律,是顺利完成职业任务,增强职业责任感,
树立职业理想,提高职业思想觉悟和道德情操的重要保证。
212、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的职业责任、职业特点而制定的并要求全体人民警察
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条例、条令等的总和。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按其性质可分为: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的特点:
(1)政治纪律强调一致性。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2)组织纪律强调服从性。其主要内容是:服从领导,服从指挥,服从命令。
(3)工作纪律强调唯实性。其主要内容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决不
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坚决禁止刑迅逼供、打人骂人、滥用警械等。
(4)群众纪律强调廉洁性。其主要内容有:多办好事服务人民;说话和气办事公平;不准侵犯
群众利益;不准贪脏枉法、以权谋私;决不搞特权、耍威风、欺压群众等。
213、人民警察的职业作风:是指人民警察在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生活行为等方面的外在的反
映,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任务、纪律、道德、价值观念、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等在人民警察职业行为
中的一贯稳定的综合表现。其具体内容包括: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3)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4)廉洁奉公,遵纪爱民;
(5)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6)机智勇敢,团结战斗。
215、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是指在人民警察的职业实践中,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指导下,依
照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规范所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培养、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以及在实践中应达到
的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与职业道德的关系——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一样,是人
民警察职业道德生活的重要形式。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是从外部给人民警察以道德影响,人民警察
职业道德修养则是每个人民警察内在的自我教育。
216、实行警衔制的意义:实行警衔制度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
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217、我国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分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18、警衔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警衔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
为四年。
220、警衔的提前晋升:警衔的提前晋升是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
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
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获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
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222、警衔的晋职晋升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
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
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223、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限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
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224、警衔降级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其警衔晋级
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2)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
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227、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人民警察有关的法律、法
规、纪律和规定而负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
(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
(2)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
(3)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4)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现行、有效、成文、有人民警
察执行的法律和必须遵守的纪律的行为。
228、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构成犯罪,依法承担的
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纪律,尚未构成犯罪时,依
照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
(3)侵权赔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229、规定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严明政纪法纪,纯洁人民警察队伍,惩治腐败,抑制邪恶,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洁
和公正。
二是有利于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警察权力,促进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促进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230、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不应使用武器、警械时使用武器、警械;
二是使用武器、警械超过必要的限度。
232、人民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侵权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和侵犯财产权的
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非法拘禁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
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33、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中侵权的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
留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34、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
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人民警察(含监狱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条件是:
(1)人民警察有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主要指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监狱法第十四条列举的行为;(2)
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235、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亦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或行政赔偿责任范围的排除,是指国家不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国家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
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
免决定的行政行为等。
237、国家追偿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其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
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
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1)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警察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8、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围: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四章 监狱相关法律
15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是1994
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监狱法典,该法共七章七十八条,各章的内容分别是:(1)
总则;(2)监狱;(3)刑罚的执行;(4)狱政管理;(5)对罪犯的教育改造;(6)对未成年犯
的教育改造;(7)附则。
155. 监狱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1) 监狱法的颂标志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2)监狱法为确保正确执行刑罚奠定了基础;
(3)监狱法规范了监狱的执法活动;
(4)监狱法明确界定了监狱的性质、任务,并为之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
(5)监狱法确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对罪犯权利的法律保障;
(6)监狱法的颁布有利于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156.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1)监狱的法律属性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
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2)监狱的政治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156. 监狱的任务:
(1)正确执行刑罚;
(2)惩罚和改造罪犯;
(3)预防和减少犯罪。
其中,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最基本的任务。
158.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这类特殊的公民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罪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罪犯权利的局限性;
(3)罪犯义务的特殊性。
159. 罪犯享有的权利有:
(1)政治权利;
(2)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
(3)人格权和人身安全权;
(4)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5)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权;
(7)批评建议权;
(8)受教育权;
(9)通信、会见权;
(10)获得行政、刑事奖励的权利;
(11)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12)依法如期获得释放的权利。
罪犯的政治权利:主要是指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可行使选举权。除此之外,罪犯的
政治权利都处于被剥夺或停止行使状态。
160、罪犯的义务:罪犯除履行社会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外,依法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3)服从管理;
(4)接受教育;
(5)参加劳动。
163、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64、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因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65、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66、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
内享有和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167、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168、合同订立的原则:根据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依法原则。
172、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是一种无偿行为,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被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73、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而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76、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78、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
对人实施的一种制裁。
179、 监督行政:也叫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
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督促与审查。
监督行政属于法律活动, 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种类主要有: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
180、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82、《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施行。该法共八章五十二条。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18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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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华知识40题
1.我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A.责令赔偿 B.责令悔过 C.责令停产停业 D.限期改正
2.*刑只适用于( )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的 B.罪行极其严重的
C.危害国家安全的 D.危害公共安全的
3.郭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遇一年青妇年,顿生歹念,将其抱住,竟然对其实施*淫。恰好李某下班路过此胡同,见此情景,遂拾一石块朝郭某砸去,不料正中郭某头部,郭某当场*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致人*亡罪
4.某人因偷税、抗税,依法应追究其: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民事责任
5.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机关 D.公安机关
6.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自由中,居首要地位的自由是:
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7.人民法院是:
A.司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8.人民检察院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纪律检查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9.( )是多党合作的最高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实行组织独立
C.中国禁用词语的领导 D.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10.公安局给予某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
A.行政执法行为 B.行政司法行为 C.行政立法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
11.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
A.宪法 B.合同法 C.民法通则 D.商法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何时产生:
A.登记 B.批准 C.申请 D.成立
13.下列权利属于身份权的有:
A.名誉权 B.监护权 C.著作权 D.姓名权
14.大学生周某天生丽质,画家方某邀其做模特,双方约定方每次给周劳务费100元。后方将周之(违禁词语-已隐藏)肖像刊于某画册之中,周发现后将方诉之法院,法院认定方侵犯了周的: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15.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 )而产生的权利
A.智力创造活动 B.体力创造活动
C.作品 D.著作初稿
16.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某申请人提交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时,发现该申请人两年前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应否对该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A.不应颁发,因为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不应颁发,因为其刑满释放不久,需要考察一段时间
C.不应颁发,因为其不具有律师执业的行为能力
D.应予颁发,因为其符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7.当今世界的法律系主要分为( )。
A.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B.亚太法系和欧美法系
C.刑法和民法 D.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
18.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 )。
A.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B.单纯的两审终审判,两审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C.一审终审制,但允许上诉
D.一审终审但可以复核
19.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 )。
A.一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20.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
A.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B.原告是国家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原被告均是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十六大报告要求到(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A. 2010 B. 2020 C. 2021 D. 2050
22.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23.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2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公告( )。
A.申请在先的商标 B.申请人效益较好的使用商标
C.使用在先的商标 D.在不同地点范围内分别使用
25.某公民某一文学作品在其*亡后,根据著作法的规定( )。
A.该作品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
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
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
D.该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经过50年后将不受保护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年。
A.4年 B.3年 C.5年 D.10年
27.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28.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
A.无须执行 B.可以不执行 C.可以执行 D.仍须执行
29.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应当满足需要的是( )。
A.航运 B.农业用水
C.工业用水 D.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30.涉及经济合同中的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1.某公民*亡,其子女开始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产生的某公民*亡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称为( )。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不可抗力 D.法律因素
32.醉酒的人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 )负刑事责任。
A.可以 B.应当
C.必定 D.根据犯罪情节
33.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34.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智力活动的技巧
35.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放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杀人未遂 C.杀人预备 D.不构成犯罪
36.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 )。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法院管辖
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7.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
38.甲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甲某犯有( )。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39.管制的期限为( )。
A. 15日以上30日以下 B.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C. 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D. 1年以下
40.某单位铺设电缆,施工中未设警示标志,致过路人受伤,对此,由( )承担责任。
A.该单位 B.受害人自己 C.该单位和受害人 D.交通部门
答案:
1. C 2. B 3. C 4. A 5. B 6. C 7. C 8. D
9. C 10. A 11. C 12. D 13. B 14. C 15. A 16. D
17. A 18. A 19. C 20. A 21. A 22. A 23. D 24. C
25. C 26. C 27. A 28. D 29. D 30. D 31. A 32. B
33. D 34. A 35. A 36. A 37. D 38. B 39. B 4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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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政治理论常识
第一章 基础理论
1、马克思主义:是完整的科学世界观,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特别是
关于资本主义发展转变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发展并转变为共产主义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由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构成。
3、禁用词语思想:是以禁用词语为代表的中国禁用词语人,把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
具体实践相结合,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一系列独创性经验所进行理论概括和科学总结,是中国共
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禁用词语同志的科学著作是禁用词语思想的集中概括。
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认禁用词语思想为中国禁用词语的指导思想。
禁用词语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
(2)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3)关于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思想;
(4)关于政策和策略思想;
(5)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6)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等。
禁用词语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穿于上述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其三个基础方面是: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4、(违禁词语-已隐藏)理论:是禁用词语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
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指挥中国人民改革开放胜
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违禁词语-已隐藏)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三个有利于”的观点;
(2)社会主义本质的观点;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观点;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5)允许一部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点;
(6)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资本主义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的观点;
(7)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
(8)“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观点;
(9)“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观点;
(10)和平和发展是当代世界主题的观点;
(11)把我们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的观点。
5、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
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无产阶级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无
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党的全部实践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理论基础。
6、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以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的
科学,它阐明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规律。
7、科学社会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学说,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为依据,
研究无产阶级如何通过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共
产主义,以实现彻底解放的科学。
8、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即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
9、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10、规律:是事物或现象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都是客观的,是
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辩证唯物主义在肯定物质决定意识的同时,承认和重视意识对物质的能动性。
11、唯物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发展
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12、矛盾的观点: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世界发展的内在源泉和动力,矛盾是事物联系的根本内
容,因此,矛盾观点成为唯物辩证法的最基本的观点。这是正确坚持联系、发展和全面观点的根本前
提与基础。
13、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内因是事物自身包含的诸要素的对立统一,即内部矛盾。外因是一事物
和其他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外部矛盾。任何具体事物的发展都是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矛盾或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或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
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14、矛盾的特殊性的三种基本表现:
(1)不同的事物以及同一事物在其发展不同过程和阶段上的矛盾有其特殊性。
(2)不同的矛盾以及矛盾的两个方面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自已的特点。
(3)解决矛盾的形式各有其特殊性。
15、基本矛盾或根本矛盾:是贯穿事物发展全过程 、规定着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的矛盾。
主要矛盾:是指在复杂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群体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或决定作用
的矛盾。
16、实践的基本特征:客观性、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实践的基本形式:生产斗争实践、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科学实验。其中生产实践是人类社会最
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
17、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18、怎样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实践的特性决定的。真理是符合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
认识,这就决定了在意识范围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识是否符合意识之外的客观事物问题,它不能成为检
验自身是否正确的标准。客观事物本身也不能直接回答人们的认识是否正确,因为外界事物不能把主
观认识和客观认识加以对照。只有实践才具有直接现实性,才能够把思想和客观事物联系起来,使精
神见之于物质,主观见之于客观。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严肃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冲破了长期存在的教条主义和个人崇
拜的严重束缚,坚持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重新确定了马克思主
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
19、社会基本矛盾:是内在于生产方式的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与之紧密相联并
建立其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它们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决定着其他社会矛盾的存在和
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
生产力:是人们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影响和改造自然界,使其
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
经济基础:是指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上层建筑: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设施的总和。
22、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本质是由
阶级内容决定的。国家是一整套有组织的暴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
国家的职能:具有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管理公众事物和对外防范外敌入侵的两种基本职能。
23、我国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含义: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两方面的相互结合,
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完> 录入:张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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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政治理论常识
第二章 初级阶段理论
24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1)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具有多层次和不平衡性。
(2)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及由此决定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并存。
(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发达。
(4)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但还很不完善,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
法制建设。
(5)在意识形态领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占主导,同时存在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的社会主义思想水平和道德水平。
25、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的新特点:(略)
26、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社会主义基本路线简明概括和主要内容。经济建设是各项工作
的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
济建设这个中心也离不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两个基本点相互贯通、相
互依存,统一于实现现代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这条基本路线,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
的要求,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规律,指明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27、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28、社会主义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
设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矛盾进行科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
29、科学是第一生产力:是(违禁词语-已隐藏)同志在1988年科学概括出的命题。
这一命题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的论点反映了科学技术在当代发展的新形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
要求。 这是因为:
(1)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 技术的力量。
(2)现代科学为生产技术的进步开辟道路,决定它的发展方向。
(3)当代的自然科学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应用于生产,使社会物质生产的各个领域面貌一
新。
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确实已经成为现代生产力中的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成了第一生产力。
这是生产力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它将推动人类社会以更快的速度向更高的阶段发展。
30、我国初级阶段实现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步骤:
(1)从1981年到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实现温饱;
(2)从1991年到本世纪末再翻一番,达到小康;
(3)到下世纪中叶再翻两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为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在现代化建设中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1) 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2)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31、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发展是目的,是硬道理,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
32、“三个有利于”:
(1)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2)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3)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在三个有利于中,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核心,其他两者都必须以发展生产力为基础。
3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34、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
(1)、是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不动摇的坚定信念;
(2)、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
实现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
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
(3)、在全国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35、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禁用词语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
宁主义、禁用词语思想。
36、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含义:四种情况:
一是指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指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
三是指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包括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四是指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
37、党的思想路线: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它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我们党的实践
中的贯彻和具体体现。它既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禁用词语思想的精髓,也是(违禁词语-已隐藏)理论的精髓,是贯穿
于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活的灵魂。
38、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
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解决历
史遗留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最佳方案和途径。
39、 (违禁词语-已隐藏)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与法制。包括以下要点:
(1)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2)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
面,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大局,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3)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的进行。
(4)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二)健全经济法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规范和保障。
(三)坚持宪法和法制保障的公民各项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四)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五)“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
(六)坚持普遍守法的原则。
4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政治:是中国禁用词语领导和团结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政治工作:是指社会各阶级及其政党以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在一定思想、理论指导下,遵循一
定的原则进行的,协调或解决人与人之间、社会各阶级之间、各集团之间、各组织之间以及各部门之
间的关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政治工作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包括的范围和具体形态很广,归根到
底是为调节经济利害关系和经济发展服务的。
43、政治素质: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方面的水平或状况。
政治素质的基本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
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45、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或根本观点。它支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对于人们认识世
界和改造世界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价值、生活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观点。它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之一。主要回答人生的价值、目的是什么、人应该怎样度过自己的一生,应该使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
的人等问题。此外,它还包括对人的本质、人生的理想、人的价值等理论方面问题的认识以及对公与
私、生与死、苦与乐、荣与辱、美与丑、恋爱与婚姻等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价值观:是人们认识和评价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时所坚持的基本观点。
46、共产主义理想是人类最崇高、最伟大的理想。
47、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就是要求我们一切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
团的利益出发;要把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高度统一起来。
48、 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内容:
(1)从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2)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3)在二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
49、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集中表现为民
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表现为人民争取自己祖国的独立富强而英勇献身的奋斗精神。
50、党的三大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51、中国禁用词语的组织路线的内容是:
(1)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加强组织纪律性,健全
党的生活,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以及组织上的巩固和统一;
(2)必须正确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培养、选拔、使用干部,把
最恰当的人选派遣到各种领导岗位上去;
(3)必须按照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使每个
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4)把领导权掌握在忠实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
(5)必须教育全党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挥禁用词语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同群众的联
系,提高党的战斗力。
52、党是如何实现对人民群众的正确领导:一是要在政治上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要正确地
处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用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
53、廉政建设:是国家为保证从事国家公务及相关事务活动的人员在进行具体活动时廉洁公正而
进行的各种政治建设的总称。
54、市场经济:是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或主导性作用的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
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55、知识经济:是以知识的占有、分配、使用为基础的经济,是一种以人的能力为本质的更人性
化的、可持续的、世界性的交往经济、创新经济、文化经济。
知识经济的实现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经济领域自身的条件、社会条件和人的条件。
人的素质与能力的提高是知识经济产生、发展、实现的最根本条件。
56、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
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
变。
58、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关系:三者是紧密相连和相互统一的,核心是讲政治;讲政治,必
须坚持讲学习;讲政治,必然要体现在讲正气上。
61、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坚持按需分配制度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共存;
(3)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
(4)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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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律常识
第一章 法与宪法
63、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行为规范。
法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
64、法的本质:在于法的阶级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具体而言: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 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其他形态;
(3)统治阶级意志的基本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5、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社会及其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
(1)指引作用,即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或引导的作用;
(2)评价作用,即衡量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即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告、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4)强制作用。即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从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的社会作用:
(1)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这是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2)管理社会的作用。这是现代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66、法律体系:亦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由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现行法律规范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67、我国的立法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68、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构成法
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根据调整内容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69、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凡是实施某种违法
行为的人(包括法人),都有应对国家及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法律后果。
70、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明确了国家的各项基
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正确体现了党
的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总要求。
7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至高无上。具体表现在:
(1)、 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以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不仅是治国的基本纲领,也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包含三层意思: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普通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无效,必须修改或者废除;
③宪法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
法的特权。
(3)、宪法具有特别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通过,
一般要事先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起草和修改工作;审议通过时,对表决人数的比例要求高于其他法律;
对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有着特别规定,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7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社会主义原则;
(3)人民民主原则;
(4)平等原则;
(5)法治原则。
7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亦即我国的政治组织形式。是由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国家政权机构的核心来实行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74、社会主义民主:也称人民民主,是指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上的所有权、
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
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之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5、社会主义法制: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创制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
制度以及社会依照这种法律和制度进行活动的方式的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76、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1)、有法可依: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应当重视立法并制定完备的法律,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指社会一切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切实依法办事。这是加
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3)、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允许徇私枉
法。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不允许有任
何例外。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有力保障。
76、法治:作为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一种理性、民主、文明的法制模式,主要依靠法律管理
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
法治原则的内容: ①法律至上;②善法之治;③法制完备;
④ 依法行政;⑤正当程序;⑥平等适用。
80、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
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参加劳动。
7、接受教育。
8、计划生育以及抚养、赡养、抚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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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律常识
第二章 刑法
82、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达到以下目的: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8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罪行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行相适应原则:也称罪行相当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即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84、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85、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
(1)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决定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2)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
(3)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期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为的自然人或
者单位。
(4)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
过(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
86、刑事责任: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刑
事责任,具体表现为刑罚处罚、刑法否定评价和法律上的谴责等。
87、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力。
88、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四层: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9、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90、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
态度。
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
度。
9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不法院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3)防卫的目的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心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9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具备的五个条件:
(1)合法权益受到危险威胁时;
(2)正在发生的危险;
(3)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排除时;
(4)目的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94、对预备犯的处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96、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
止。
犯罪中止的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必须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97、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种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
从犯和教唆犯。
98、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法
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9、刑罚: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以及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的人民民主专
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有二:
(1)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进行惩罚和改造,防止其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他
们违法犯罪。
100、刑法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
主刑必须独立使用,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
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01、 量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确定的犯罪人承受何种犯罪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的量刑原则:
(1)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无犯罪事实,
即无刑事责任,更无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可能。
(2)以刑法为准绳。这里的刑法是指广义的刑法。量刑必须依据刑法的法定刑及适用条件与量
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102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103、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一般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也称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0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05、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将他人杀死,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没
有出现他人死亡结果的,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106、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理: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7、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108、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战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
行为。
对盗窃犯的一般处理: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09、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10、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112、刑迅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罪犯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
供的行为。
对刑讯逼供犯的处理:犯刑迅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
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13、 暴力取证罪: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14、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
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115、 指使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待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指使、
纵容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
犯以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16、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被依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擅自释放的行为。
117、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18、 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
特殊主体,具体包括直接享有审判权和对量刑具有司法建议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119、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120、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是一种过失犯罪。
121、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分别为: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
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22、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23、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25、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29、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是指: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殴打的后果一般是轻微伤或者轻伤,如果造成被殴打、体罚者重伤、死亡,则以故意伤害罪、故
意杀人罪处罚。
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理: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30.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改造场所脱逃的行为。
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2.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相互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狱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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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律常识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136.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37.控辩式刑事诉讼:也称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或彻底辩论式刑事诉讼,是指刑事审判以控
诉和辩护双方的积极对抗活动为核心内容,当事人主宰整个审判过程。
控辨式刑事诉讼形式的优点:
(1)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调查证据的积极性;
(2)有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
(3)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的审判公正性。
139.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4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控告的内容进行反驳和辩解,证明
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
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144.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违禁词语-已隐藏)居所、拘留、逮捕。
145.附带民事诉讼:也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三: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146.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提起公诉的条件有三:
(1)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47.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
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
(1) 有独立上诉权的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同意后,有权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夫、 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48.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上一级人民法
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149.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
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151.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
在的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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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律常识
第四章 监狱相关法律
15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是1994
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监狱法典,该法共七章七十八条,各章的内容分别是:(1)
总则;(2)监狱;(3)刑罚的执行;(4)狱政管理;(5)对罪犯的教育改造;(6)对未成年犯
的教育改造;(7)附则。
155. 监狱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1) 监狱法的颂标志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2)监狱法为确保正确执行刑罚奠定了基础;
(3)监狱法规范了监狱的执法活动;
(4)监狱法明确界定了监狱的性质、任务,并为之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
(5)监狱法确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对罪犯权利的法律保障;
(6)监狱法的颁布有利于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156.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1)监狱的法律属性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
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2)监狱的政治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156. 监狱的任务:
(1)正确执行刑罚;
(2)惩罚和改造罪犯;
(3)预防和减少犯罪。
其中,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最基本的任务。
158.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这类特殊的公民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罪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罪犯权利的局限性;
(3)罪犯义务的特殊性。
159. 罪犯享有的权利有:
(1)政治权利;
(2)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
(3)人格权和人身安全权;
(4)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5)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权;
(7)批评建议权;
(8)受教育权;
(9)通信、会见权;
(10)获得行政、刑事奖励的权利;
(11)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12)依法如期获得释放的权利。
罪犯的政治权利:主要是指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可行使选举权。除此之外,罪犯的
政治权利都处于被剥夺或停止行使状态。
160、罪犯的义务:罪犯除履行社会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外,依法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3)服从管理;
(4)接受教育;
(5)参加劳动。
163、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64、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因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65、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66、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
内享有和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167、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168、合同订立的原则:根据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依法原则。
172、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是一种无偿行为,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被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73、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而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76、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78、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
对人实施的一种制裁。
179、 监督行政:也叫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
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督促与审查。
监督行政属于法律活动, 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种类主要有: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
180、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82、《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施行。该法共八章五十二条。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18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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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职业常识
第一章 警察和警务
185、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
“警察”通常的两种意义:一种是指警察机关;一种是指执行警务的人员。
186、警察体制:三种类型。
(1)自制型警察体制,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主要的警察体制。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
最高警察领导机构,各地区按照本地区的有关法律设置警察,受各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指挥。
(2)集权型警察体制的特点:中央对全国警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警察组织内部实行自上而下
的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过问警察事务。
(3)非自治非集权型警察体制的特点是:全国有隶属中央政府的最高警察机关,中央警察机关
在警察业务上有权对各地方警察机关进行领导和管理;同时,地方警察机关又接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
导和监督。 我国警察就属于这种体制,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87、警察的职能:具有政治镇压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实行镇压上。
警察的两种职能的关系: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通常被置于首要位置,而社会管理职能又为其政治
镇压职能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
188、警察工作的构成要素:
(1)组织要素,即警察主体的社会结构形态。它表现为有组织的社会实体,主要有警察组织以
及它们的成员等。这个要素是能动地掌握其他三个要素的主体,其他三个要素只有通过组织因素才能
学成社会力量。
(2)意识要素。即警察主体的精神状态,它表现为与警察工作有关的社会意识,主要是有关警
察工作的理论、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业务与技术、工作计划与方案、预策与决策意见等。
这个要素是警察工作的灵魂,其他三个要素的正确结合,离不警察意识要素的指导作用。
(3)实物要素。即警察主体的可感物质形态,它表现为与警察工作有关的社会物质产品,主要
有警察的工作场所及设备、武器、警械、监禁场所及设备、专业技术设施、制式服装、教育训练场所
及设备、警察人员的给养及福利设施等。这个要素是其他三个要素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形成警察
战斗力的物质条件。
(4)信息要素。即警察主体的信息形态,主要有社会情况、治安情况、境内外的犯罪情报、犯
罪大案、警察科技情报报、警察组织内外交流信息等。这个要素是保证其他三个要素有效联系的中介。
没有这个要素警察工作就形不成有机的整体。
189、人民警察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警察职权,专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的国家机关。
警察机关的种类: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法警机构。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190、人民警察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
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
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原则: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191、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
192、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
(2)人身强制权;
(3)当场盘问、检查权和留置盘问权;
(4)使用警械、武器权;
(5)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6)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7)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看守权);
(8)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9)现场管制权;
(10)依法实施技术侦察措施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93、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收监权;
(2)罪犯身体检查权;
(3)违禁物品没收权;
(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5)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
(6)减刑、假释建议权;
(7)释放权;
(8)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
(9)罪犯脱逃抓获权;
(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
(11)戒具使用权;
(12)武器使用权;
(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
(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
(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励权;
(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17)对罪犯的教育权;
(18)强制罪犯劳动权;
(19)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
194、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必须做: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等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195、人民警察应尽的义务: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196、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97、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199、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01、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202、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03、人民警察执行警令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终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
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做出决定和命令的上
级负责。
204、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给予的各种保障。
警务保障的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阻碍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2)社会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有义务给予支持和协助。
(3)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
(4)生活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应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扶恤优待等方面
给予保障。
205、警用装备的管制: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禁用词语门统一监制会
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
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06、执法监督:就是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与恰当进行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
督。
209、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
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职业道德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是评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品质的标准。
210、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
(1)对党忠诚,即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即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即不循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即艰苦奋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即顾全大局,通力协作,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即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即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即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211、自觉遵守职业纪律的意义:自觉遵守职业纪律,是顺利完成职业任务,增强职业责任感,
树立职业理想,提高职业思想觉悟和道德情操的重要保证。
212、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的职业责任、职业特点而制定的并要求全体人民警察
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条例、条令等的总和。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按其性质可分为: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
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的特点:
(1)政治纪律强调一致性。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2)组织纪律强调服从性。其主要内容是:服从领导,服从指挥,服从命令。
(3)工作纪律强调唯实性。其主要内容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决不
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坚决禁止刑迅逼供、打人骂人、滥用警械等。
(4)群众纪律强调廉洁性。其主要内容有:多办好事服务人民;说话和气办事公平;不准侵犯
群众利益;不准贪脏枉法、以权谋私;决不搞特权、耍威风、欺压群众等。
213、人民警察的职业作风:是指人民警察在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生活行为等方面的外在的反
映,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任务、纪律、道德、价值观念、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等在人民警察职业行为
中的一贯稳定的综合表现。其具体内容包括: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3)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4)廉洁奉公,遵纪爱民;
(5)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6)机智勇敢,团结战斗。
215、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是指在人民警察的职业实践中,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指导下,依
照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规范所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培养、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以及在实践中应达到
的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与职业道德的关系——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一样,是人
民警察职业道德生活的重要形式。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是从外部给人民警察以道德影响,人民警察
职业道德修养则是每个人民警察内在的自我教育。
216、实行警衔制的意义:实行警衔制度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
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217、我国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分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18、警衔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警衔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
为四年。
220、警衔的提前晋升:警衔的提前晋升是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
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
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获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
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222、警衔的晋职晋升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
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
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223、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限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
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224、警衔降级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其警衔晋级
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2)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
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227、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人民警察有关的法律、法
规、纪律和规定而负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
(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
(2)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
(3)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4)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的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现行、有效、成文、有人民警
察执行的法律和必须遵守的纪律的行为。
228、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构成犯罪,依法承担的
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纪律,尚未构成犯罪时,依
照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
(3)侵权赔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229、规定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严明政纪法纪,纯洁人民警察队伍,惩治腐败,抑制邪恶,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洁
和公正。
二是有利于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警察权力,促进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促进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230、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不应使用武器、警械时使用武器、警械;
二是使用武器、警械超过必要的限度。
232、人民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侵权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和侵犯财产权的
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非法拘禁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
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33、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中侵权的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
留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34、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
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人民警察(含监狱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条件是:
(1)人民警察有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主要指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监狱法第十四条列举的行为;(2)
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235、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亦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或行政赔偿责任范围的排除,是指国家不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国家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
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
免决定的行政行为等。
237、国家追偿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其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
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
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1)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警察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8、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围: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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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职业常识
第二章 公务员和党纪
239、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42、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择优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
事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涵义是:
(1)录用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即主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2)录用公务员,必须采用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
(3)录用公务员必须按德才兼备的要求,择优录用。
录用国家公务员依照下列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4)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6)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减
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243、国家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
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
培训、晋级增资的依据的一种管理制度。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245、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遵守社会公德。
248、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种类:入门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249、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形式: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
250、国家公务员的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
良影响,而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有以下三种: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
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其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公务回避: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者本人亲属利益的问题时,予以回避。
需要进行公务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是要处理
事件的当事人;
(2)本人或本人亲属和该项事件有利害关系;
(3)本人与该项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253、辞退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
(2)对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对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精简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又不宜给予开
除处分的。
辞退公务员的程序:
(1)由被辞退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2)辞退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批准辞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公务员对辞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5)公务员被辞退,离职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55、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57、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58、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信用卡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君子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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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业务常识
第一章 监狱与刑罚执行
262、监狱:是指依法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
和进行改造的机关和场所,它是我国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
我国的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
的监狱工作。
263、监狱工作的方针:1995年国务院在国发[1995]年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
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
工作新的方针。这一方针,实际上是在“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从根
本上理顺了监狱内部的工作关系。
264、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政策:
(1)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2)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的政策。
(3)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
(4)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
(5)区别对待的政策。
265、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1)狱政管理:是我国监狱依法对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司法
行政管理活动。它在监狱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是监狱准确执行刑罚、确保狱内安全的重
要手段,也是矫正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2)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对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年执行的罪犯,有计划、有组织,强制实施
的转变世界观、矫正恶习、灌输文化科学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的活动。它在我国行刑制度中占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是起主导作用的改造罪犯的手段。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以生产劳动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
能的活动。它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
基本手段。
266、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
(1)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
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
(2)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具备必要的、适应监管改造工作需要的监狱设施和技术装备。
(3)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罪犯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
(4)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
卫生医疗条件。
(5)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造有益于罪犯
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
(6)具备必要的、适应监管改造工作需要的生产设施,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手段,建立文明、规
范、合理的劳动管理制度,调动罪犯劳动改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积极性。
(7)不断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有一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热法严明、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的
警察队伍;建立完备、规范的政治工作和改造工作机构。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总的要求是:真正达到法制健全,执法严明,管理文明,设施完善,装备先
进,改造手段科学,物质保障有力,监狱的整体水平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267、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执法活动。
269、刑罚执行的内容:包括主刑的执行和附加刑的执行。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70、收监:是指监狱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入监狱,进行关押改造的活动。收监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
监狱收监的对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72、收监的程序:监狱收监的法定程序主要有验证、检查、通知罪犯家属三个具体环节。
(1)验证:监狱对罪犯收监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②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③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④人民法院的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
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
完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2)检查: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同时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
的物品。非生活必须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
性人民警察检查。
(3)通知罪犯家属: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
出。
273、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对象:收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十四周
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未超过两年的,仍可留在未成年
犯管教所执行剩余的刑期。
274、暂不收监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的罪犯,应当收监。
275、罪犯申诉: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或定罪量刑不服,依法向人民
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一种活动。
对罪犯申诉的处理:监狱应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应及时照转,不得扣压。
276、罪犯控告: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向有关机关揭发、控诉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罪犯检举: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揭发、举报监狱内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和事实,并要求予以处
理的行为。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的处理: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不得扣压。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277、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
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依法批准在监狱或拘役场所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监外执行适应的条件:监外执行法定情形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或正在怀孕、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另外对生活不能处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
外执行。
批准机关不同的两种情形的监外执行:
(1)、是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
(2)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
278、保外就医的程序: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开具证明文件,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
保外就医。
279、减刑:是依法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
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制度。减刑可以是刑种的变更,也
可以是刑期的变更。
280、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
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① 认罪服法;
②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③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④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②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③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④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⑤ 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有:
①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84、假释:是对被判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对罪犯适用假释的条件:
(1)监狱假释的对象限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
(2)必须经过法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3) 罪犯必须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致再危害社会”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
或者是年老,身体有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85、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罪犯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
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86、被假释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1)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
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禁用词语门有关
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毕的刑罚。
287、释放的种类分为四种:
(1)刑满释放。这是最常见的释放形式,它是指罪犯的刑期已满,而被依法解除监禁状态、恢
复人身自由的活动。
(2)假释。即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3)法院裁定或重新判决的释放。即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经人民法院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的裁定或重新判决而带来的释放。
(11)特赦。即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种类或特定地区的罪犯,免除其剩余刑期,而予以提前释放
的一种不常见的释放活动。
288、释放的程序:
(1)释放前一个月,监狱对罪犯进行出监鉴定,并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
(2)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有关机关。
(3)办理释放手续并发放释放证明书;
(4)刑期届满当日予以释放。
<完> 录入:张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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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业务常识
第二章 狱政管理
290、分类管理:是指监狱在对罪犯分类关押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并给予不同待遇的管理制度。
291、罪犯分类关押的标准: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
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
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监
狱对罪犯的分类标准具体包括两个层次:
(1)以罪犯的年龄和性别为标准,对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男犯和女犯分开关押。
(2)在对罪犯分开关押的基础上,以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为标
准,将罪犯分别关押。
292、分开关押:是按罪犯的姓别、年龄予以分类,分别由不同的监狱收监关押的一种分类关押
形式。
293、分别关押:是对不同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的罪犯实施的一种分类关押形
式。
294、分级管理:是指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级别,并给予不同待遇的管理方式。在实际操作
中一般可参照罪犯的犯罪性质、刑罚种类、刑期、恶习程度、改造表现进行分级。当前我国监狱一般
将罪犯划分为从严管理、一般(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级别。
295、选用罪犯小组长的条件:
(1)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能圆满完成生产任务;
(2)情绪稳定,一贯表现较好,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3)能积极主动地向监狱人民警察反映罪犯中的真实情况,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监规
纪律行为斗争;
(4)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在罪犯中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
(5)已服刑两年以上的一般刑事犯、渎职犯、过失犯或初犯。
296、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
(1)在监狱人民警察的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
(2)协助监狱人民警察搞好罪犯的学习、饮食、卫生和文体活动;
(3)带领罪犯积极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97、四固定的具体内容:
一是罪犯睡觉铺位固定;
二是罪犯学习座位固定;
三是列队位置固定;
四是罪犯劳动岗位固定。
“四固定”制度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298、禁闭室的设置要求:禁闭室根据需要设在罪犯的生活区内,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3平方米,
窗户不小于0.8平方米,门窗、照明灯要安装防护装置,罪犯睡觉铺位要保证防潮保暖。室内要通风透
光,室外要有放风场地。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299、禁闭:是监狱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罪犯,所采用的一种强制防范措施。同时,也是对罪犯
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对罪犯关押禁闭的条件:
(1)对罪犯加戴戒具后,仍不能消除其犯罪危险的;
(2)罪犯具有又犯罪嫌疑,正在审理期间的;
(3)罪犯报处死刑,等待批复的;
(4)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情节严重的。
对罪犯关押禁闭的程序:
对罪犯关押禁闭,需由监狱所在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经大队(监区)和狱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先行关押,后补办手续。
对罪犯关押禁闭的期限: 除报处死刑等待批复和又有犯罪嫌疑正在审理的罪犯外,一般为7——
15天。如需延长,应由罪犯所在中队重新申请。
300、“四知道”: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了解罪犯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到熟知熟记。
它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功,也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基本业务要求。
“四知道”的具体内容:
(1)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罪犯的姓名、年龄、特征、文化程度、捕前住址、捕前职业等。
(2)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性质、原判刑种、刑期、释放日期、犯罪案情等。
(3)知道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包括籍贯、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
(4)知道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认罪态度、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
301、武装警戒:是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实施的监狱外围的警戒活动。它是国家强制力的象
征,也是维护监狱安全,保证刑罚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
武装警察部队实施警戒的职责范围:
(1)在罪犯监区、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实施警戒;
(2)在监狱的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3)发现罪犯逃跑时及时报警,并协助监狱人民警察即时追捕;
(4)发生罪犯暴动、骚乱时,在监狱及看押部队负责人的共同指挥下,予以武装平息;
(5)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时,应当加强警戒,并配合监狱努力抢救罪犯和国家财产;
(6)制止监狱外部不法分子对监狱的袭击等。
302、狱内警卫——亦称内管或内看守,是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警戒线以内对罪犯进行的专门看
守管理活动。
狱内警卫的具体任务:
(1)夜间负责监区罪犯的管理工作。如值勤、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检查、督促罪犯
就寝、起床;严防罪犯私自串队、串组或进行违法活动;处理罪犯中发生的问题等。
(2)白天负责对留在监区或监舍罪犯的管理工作。
(3)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4)管理禁闭室。
303、社区组织协助警戒的有关规定:监狱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304、监狱的隔离设施包括:
(1)围墙。围墙设在监狱的四周,一般由砖砌成。高度为5.5米,厚度不少于0.5米,未成年犯管教
所围墙高度为4.5米至5米,围墙顶端呈圆形,表面平滑无任何可攀之处.
(2)电网。围墙顶端安装高度不低于1米,电压不低于1万伏的电网.电柱形状可采用O型、Y型、横型、
斜桥型、双排平型等。电网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警戒地带,监狱围墙内侧5米,外侧10米为警戒地带。警戒地带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
视野开阔。重要地段可设立安全防刺网,防止罪犯及无关人员靠近。
(4)监狱大门,监狱分设大门、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设横杆,小门通道设护栏,
门卫可直接进行观察。
311、脱逃罪犯的追捕: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抓获的,应当立即通
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313、警械的种类:
(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如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2)约束性警械。如手铐、脚镣、警绳等。
314、警棍的使用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
(1)罪犯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哄监闹狱,行凶暴动的;
(2)罪犯强行冲越监狱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3)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4)袭击监狱人民警察的。
警棍的使用限度: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
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15、警绳的使用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在追捕逃跑的罪犯和押解罪犯途中,可以使用警绳。
警绳的使用限度: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绳,不得故意造成罪犯人身伤害。在监狱内不允许使用警
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
316、戒具(手铐、脚镣)的使用: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317、武器的使用条件: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使用武
力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罪犯的;
(5)罪犯劫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320、罪犯会见: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主要是指与罪犯有血缘关
系、婚姻和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监护人是指未成年犯的亲属和外籍罪犯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员要
求会见的,须经监狱长批准。
罪犯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每
次到监狱会见的亲属、监护人不得超过三人。
322、罪犯会见的有关规定:
(1)罪犯会见亲属、监护人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进行交谈。少数民族罪犯会见时,可以
使用本民族语言。(外籍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或监狱指定的语言,但应有监狱的翻译在场)。
(2)罪犯可以接受亲属、监护人送给的日用品、少量食品、学习用品和少量人民币,但必须经
过监狱人民警察检查和批准。人民币由监狱代为存入银行。
(3)罪犯会见时,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在场,如发现有串通案情,泄露国家机密或其他违反会见
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加以干涉停止会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处理。
(4)外籍罪犯的会见对象只限于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及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人员,其他人员
要求会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323、离监探亲的条件: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具有适用表扬、物
质奖励功、记功的七种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根
据情况批准其离监探亲。
324、罪犯通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与外界通信的权利,罪犯通信一律使用信箱代号。
罪犯收发信件,必须经过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检查,任何人不得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检查中发现
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发现内容可疑的信件,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罪犯写给监
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25、罪犯监舍管理的要求:
监舍要做到坚固、严密、文明、整洁。监舍应防水、防漏、防蚊蝇,保证供电、供水、取暖,监
舍内要通风、透光、无异味。
监舍内设寝室、洗漱室、厕所、储藏室、医务室、图书阅览室、谈话室、娱乐室、管理人员值班
室等。
管理人员值班室、谈话室必须用铁门与罪犯寝室隔离开,监舍门窗、楼房外走廊应安装防护装置。
监舍门锁必须牢固可靠,统一型号,钥匙由管理人员统一掌管。
326、罪犯物品的管理:
(1)罪犯在狱内的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应动员罪犯亲属领回,否则由监狱集中统一保管。
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区(大队)或中队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开具三联单,罪犯本人、监
区或中队、狱政部门各持一份。保管罪犯物品应防潮、防虫、防挤压、防损坏丢失。罪犯有正当用途
时,可以领取,罪犯释放时应发还。
(2)罪犯在服刑期间一律不准保存和使用现金。罪犯本人的大数额现金,由罪犯所在中队代为
存入银行,存折由专人保管。小数额现金由监狱生活管理部门保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所存现金可
以支取,释放时连本带息一并发还。
328、罪犯的生活标准: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329、对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作业的罪犯的伙食管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保健品。
对于患病的罪犯以及未成年罪犯,在生活上给予适应照顾。监狱应保障罪犯开水的供应,在罪犯食堂、
监舍和劳动作业现场提供足够的开水供罪犯饮用。
330、罪犯被服管理的原则:御寒遮体、厉行节约、整齐划一、便于识别。
被服管理的要求:罪犯收监后,一律着囚服,罪犯自带内衣、鞋袜、被褥允许继续使用。罪犯被
服每年统一发放两次,新收监的罪犯,随时发放。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御的原因,造成被服损失、
破坏的,监狱可酌情补发。罪犯刑满释放时,囚服及被褥一律收回,确有实际困难的,监狱可酌情处
理。
333、罪犯死亡的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做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
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334、罪犯考核:是指监狱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察与评定。
罪犯考核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八项指标。
(1)、思想改造方面:
① 认罪服法。主要考核罪犯认罪态度,交待余罪,认识犯罪危害,积极进行思想改造,揭发和
检举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的表现情况。
② 遵纪守法。主要考核罪犯遵守国家法律、监规纪律、犯人守则和在生活、劳动、学习制度方
面的表现情况。
③ 三项学习。主要考核罪犯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的态度和取得成绩的情况。
④ 生活秩序。主要考核罪犯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遵
守医疗制度,爱护公物,讲究文化礼貌的表现情况。
(2)、劳动改造方面:
① 完成任务。主要考核罪犯完成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的情况。
② 产品质量。主要考核罪犯在生产劳动中的表现和产品质量情况。
③ 增产节约。主要考核罪犯使用原材料、物资消耗、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降低成本方面的表
现情况。
④ 文明生产。主要考核罪犯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情况。
335、罪犯考核的主要方法: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法、记事考核法、罪犯评议法、评审考核法。
评审考核法:是在警察直接考核、记事考核、罪犯评议多种定性考核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综
合考核方法。具体形式分为周检查、月小结、季评比、半年评审、年终总结鉴定。
336、百分考核法:是把罪犯的考核内容逐项分解成具体的指标和要求,每一项指标和要求都确
定一定的分值,合计100分,考核时根据罪犯达到指标和要求的实际情况给予得分或扣分,在累积得
分或扣分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行政奖励或处罚。
百分考核的特点:
一是考核的标准明确。把考核内容分解成具体指标,每一项指标又分解为若干控制点,便于罪犯
对自己的改造表现能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对自己的积分和受奖罚的可能性有正确的估计,增强了考
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是考核结果量化。把罪犯的改造表现用分数计量的形式显示出来,提高了考核结果的精确度。
三是考核奖惩密切结合,把考核与奖惩两个环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符合绝大多数罪犯的心理愿
望,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337、对罪犯行政奖励的种类: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和离监探亲。
行政奖励的条件: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38、对罪犯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记过和禁闭。
行政处罚的条件: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339、罪犯又犯罪的处理:对罪犯又犯罪的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罪犯在狱内的犯罪,由监狱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2)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新犯之罪是在被捕回后由监狱方发现的,由监狱进行侦查,并
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
如果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应由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向犯罪地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
见。
340、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未发现的没有判决的罪行。
对漏罪的处理:发现漏罪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
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41、狱内侦查的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342、狱内侦查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
344、狱内侦查工作的原则:
(1)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3)依法办案原则;
(4)保守秘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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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业务常识
第三章 教育、劳动改造
348、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
它是一种区别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和再社会化教育的活动。
349、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
(1)因人施教的原则。因人施教是指监狱根据每一个罪犯不同的行为表现和个性特点,采取相
应的教育方法和相对应的内容而进行的针对性较强的个别教育。
(2)分类教育原则。分类教育是指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罪犯存在的
共性问题,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和内容而进行的系统的教育活动。
(3)以理服人的原则。以理服人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进行教育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
道理,使罪犯真正感受到这种教育的正义性、真理性和合理性,主动接受思想熏陶。
350、社会教育的主要方法:报告法、规劝法、控诉法、汇报法、参观法等。
351、罪犯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等。
353、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是指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旨在使罪犯掌握适应监狱生产需要,适应刑
满就业技能需要的专项教育活动。
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内容:监狱应当根据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
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54、入监教育:是指监狱对新收监的罪犯集中进行的,以认罪服法、监规纪律、服刑指导为主
要内容的过渡性专项教育。
355、出监教育:是指监狱对即将出监的罪犯进行的遵纪守法、形势政策、就业指导等内容的过
渡性专项教育活动。
出监教育的意义:出监教育可以稳定罪犯即将出监时的情绪,巩固思想改造的成果;强化罪犯的
守法意识,使罪犯为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做守法公民做好充分准备。
356、罪犯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实践,以增进罪犯
心理健康,纠正其不正确的思想意识,治疗罪犯的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为目的的活动。
357、罪犯心理诊断: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人员运用心理测验、行为观察及调查研究等方法和技术,
对罪犯心理状况和特征进行诊察并做出概括性判断的活动。
359、罪犯心理咨询: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人员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与心理存在障碍的
罪犯的交流,对其心理问题给予解答、指导、启发、教育,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的活动。
罪犯心理咨询的形式:包括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信咨询、门诊咨询等。
360、罪犯心理治疗:是监狱专业医疗人员运用心理学和医学方面的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较为
严重的罪犯所进行的治疗活动。
361、劳动改造: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
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新中国建立后几十年的监狱工作实
践充分证明,通过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罪犯成效显著,大多数罪犯经过劳动改造不仅消除了犯罪思想和
恶习,而且养成了劳动习惯,学会了生产技能,成为守法公民和国家经济的建设者。
362、劳动改造的法律依据:
(1)新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363、监狱生产:是监狱依法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运用劳动资料,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
富的活动。
366、使用罪犯的规定:
(1)、监狱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生产作业的需要,可以选用符合条件的罪犯从事生活记录、
学习记录、炊事、理发、医护卫生和文化技术教学等工作,对有特长的罪犯,应发挥其特长,安排相
宜的生产作业项目。
(2)、禁止安排使用罪犯从事下列工作:
① 不准使用罪犯带领其他罪犯出工。
② 不准使用罪犯到监狱外采购物资。
③ 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室、广播室。
④ 不准使用罪犯看管禁闭室。
⑤ 不准使用罪犯办理案件。
⑥ 不准使用罪犯检查罪犯信件、物品。
⑦ 不准使用罪犯整理、抄写、保管有关监管工作方面的材料。
⑧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提供劳务。
368、对进入监狱车辆的管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监狱。因工作业务需要必须
进入监狱的外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车辆进入现场后,车头必须朝里,驾
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拨出点火钥匙,摇上玻璃,锁好车门。驶出现场前,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369、监狱对罪犯劳动保护的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1)做好防温、取暖、通风、照明、排气、防尘、治理三废等工作。
(2)按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发给保护用具,特别是对从事
矿山、井下、高温、有毒等特殊岗位作业的罪犯,要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必要的卫生保健食品和费用。
(3)积极预防和治疗各种职业病。对接触粉尘、有害物质作业的罪犯,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并加强有害因素的监测,按时对罪犯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疾病的罪犯要及时治疗,适时调换
工种。同时,监狱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各种职业疾病的发生。
(4)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教育罪犯按照操作规程文明生产,严禁违章违规作业,凡是容易
发生事故的部位,都要有安全装置和警示标志,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5)合理安排劳动时间。
370、罪犯档案正卷应包括的内容: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起诉书副本、加减
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材料。
罪犯档案保管的期限: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种。短期为20年以下(含20年),长期为21年至
50年,51年以上为永久。
371、罪犯卡片的种类:根据使用范围和作用不同分为:
(1)档案索引和刑期卡片;
(2)累犯卡片;
(3)技术罪犯卡片。
档案索引和刑期卡片的内容:主要包括:罪犯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
家庭住址、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案由、主要罪行、原判机关、送押机关、刑期起止日期、刑
种、刑期变动情况、执行单位变动情况、加减刑及奖惩情况、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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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技能常识
第一章 监狱应用文书
372、 监狱工作应用文: 是我国监狱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在管理监狱和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
造的各项活动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特定内容、格式的公务文书的总称。
监狱工作应用文划分为五类:
(1) 监狱执法文书。
(2) 教育改造文书。
(3) 行政文书。
(4) 事务文书。
(5) 经济文书。
373、表格执法文书分由: 表头、腹栏、尾栏三部分组成。
374、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组成部分: 该文书属于“填空式 ”文书,一般分为首部、
正文、结尾三部分。
375、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
(1) 首部。
① 标题。 事由+文种。 “提请减刑(或假释)意见书”如是铅印标题,应视其实际情况划去
“减刑”或“假释”,不能原封不动,让人不得要领。
② 发文字号。如“[1999] 监减刑字第X X 号”,写在标题右下方。
③ 罪犯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罪犯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原判罪名、原判时
间、刑种、刑期变化。
④ 案由。用“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的程式用语,承上启
下,自然转入正文部分。
(2) 正文。
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是建议书的重点。我国刑法、监狱法都有具体规定,叙述事实时,要
切合法定条件,实事求是,力戒用套话或程式化的语言去代替具体事实的叙述。
① 先写中心句,然后围绕中心句叙写具体事实。
② 以时间为线索,抓重要的、典型的事例叙写,突出关键情节或主要立功事实。
(3) 结论。
① 结论。在叙述完“具体事实后”。提行用“综上所述”开头,对上述具体事实作出简明扼要
的概括性结论,说明罪犯具备了哪能方面的减刑或假释条件。
② 监狱机关意见和法律依据。这部分内容有一段固定的格式,必须严格按格式写:“为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XX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XX 予以减刑(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4) 尾部。
① 受文机关。上下分行,即提行空两格写,“此致”,再提行顶格写“XX人民法院”,位置在
正文左下方。
② 尾部右下方注明成文时间、加盖监狱印章。
③ 附注。注明一并送达人民法院的罪犯服刑档案的卷数、页数。
376、监狱机关起诉意见书: 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
罪行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起诉意见书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尾部。
(1) 首部。
① 标题。由制作文书的监狱机关的全称(XX 监狱)和起诉意见书名称组成,要分上下两行写。
② 发文字号。如“[1999] 监起字第XX号”。
③ 罪犯的基本情况。以说明的方式依次填写(与提请减刑建议书同)。共同犯罪案件,应按主
犯在前,从犯在后的顺序依次写明。
④ 案由。用程式用语“现经调查证实,罪犯XX 在服刑期间,又犯有下列罪行(或隐瞒有判决时
所没有发现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承上启下,转入对具体犯罪事实的叙述。
(2) 正文。
① 具体犯罪事实。要求客观综述狱侦部门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涉及
到的人物、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等。要根据案情采取恰当的记叙方法安排结构。
② 建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应依据犯罪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写明罪犯的犯罪性质,触犯
我国刑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提请审查起诉。
(3)尾部。
① 主送机关。提行空两格写“此致”,再提行顶格写移送审查的XX人民检察院。
② 注明发文时间,加盖监狱印章。
③ 附项。写明移送的罪犯服刑档案和又犯罪的案卷数量及各种物证等。
377、现场勘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勘查时,详细记录现场一切与犯罪有关的客观情况
的证据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主要由前言、叙述事实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现场勘查笔录由勘查人员、当事人、见证人及记录人签名盖章。
378、询问笔录: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核审材料,依法
向当事人(被害人)、知情人、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的具有法
律证据效力的现场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主体、尾部。
(1)首部。
① 标题。标题是由制作机关名称、案由和文种名称三项内容组成,如“XX监狱XX案询问笔录”。
② 时间、地点。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询问地点。
③ 询问人、记录人。写明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④ 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及与
当事人的关系。
(2)主体。
主体是事实记录部分,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记录。
(3)尾部。
① 被询问人验证签字。询问笔录主体记完后,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不识字者,可以向
他宣读。当被询问人确认没有出入时,由被询问人写上“以上笔录经我看过,与我说的没有出入”或
“以上笔录读给我听过,与我说的没有出入”等词语,再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捺指纹。被询问人
在阅听后,要求补充或改正笔录内容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原笔录正文上进行,可以在后面补上,
再签名、盖章或捺指纹。被询问人如不愿意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纹,询问人应注明情况。
② 询问人、记录人分别签字,最后注明日期。
379、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对讯问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所作的现场书面文字记录。
380、个别谈话记录:是监狱人民警察把对罪犯进行谈话的具体内容记载下来的文字记录。个别
谈话记录的形式方法比较灵活。
个别谈话记录一般包括首部、谈话内容、分析处理意见三个部分。
记录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问答式”,即边谈边记。这种记录方法要详记谈话内容和双方的原
话;另一种是“追记式”,即谈话结束后立即回忆记录,属摘记要点的记录方法。
381、公文:是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的
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
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公文的种类:国家机关行政公文共有12类13种。即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
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的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
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382、通知:是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
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以及任免聘用干部的公文。
根据通知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为——指示性通知;批转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
会议通知等。
383、通报:主要有三类,即: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
384、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
文。属陈述性的上行公文。
385、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者请求批准事项的公文。
请示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1)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名称。例:“XX监狱关于修建监舍的请示”。
(2)称谓。即受文单位或上级机关的名称,在正文前顶格书写。
(3)正文。第一层陈述请示的理由,要紧紧围绕请示的问题,说明情况,讲清原因,表明目的,
引叙政策,或扼要提出请示的背景、凭据,用叙议结合的方法把事情说清,把道理讲透彻,为文后提
出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第二层写明请示事项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意见和办法必须
符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客观实际,意见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有时还可提出几种意
见,供上级选择。
(4)结尾。请求上级机关对所请示的事项给予答复批准,常用“妥否,请批复”(或请指示、
请阅示、请审批、请批转等)。
请示应一文一事,不要越级请示请示与报告不能混同使用。
389、简报的格式与写法:
(1)报头。位于简报首页上方,用横线与下方正文隔开,第一行居中根据简报性质写上简报名
称。如“狱情反映”、“工作简报”等,在题头下方注明期数的序号。如“第X期”。在期数的左下
侧注明发文单位全称,右侧对称写明印发日期。最后在题头左上方注明密级(或提请保密类字样)。
(2)按语。按语是编者对简报的内容所作的提示、评论,以引起读者重视。按语要体现领导意
图,文字要简明。但一般的简报也可以不加按语。
(3)标题。要求用简洁、准确、醒目的方案概括出简报的内容,还可用正副标题的写法。如:
“值得注意的动向——我狱罪犯反改造活动的动向”。
(4)正文。导语:简报正文的第一句或第一段文字,概括全文的主要内容或中心思想。主体:
用典型的材料和具体数据,展开进一步的叙述和说明。
(5)结语。对全文进行归纳的概括。主体写完全文就自然结束。
(6)报尾。划两条平行横线,注明发送范围和印发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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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技能常识
第二章 能力与技巧
392、监狱工作口语技巧的意义: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要运用口语技巧对罪
犯进行思想教育、行为导向、道德熏陶、知识灌输、劳动安排、改造总结等一系列改造工作。它不仅
是改造教育罪犯的工具,而且是人民警察口才水平、执法水平等多种素质的综合反映,同时也是作为
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所具备的必要条件。
393、谈话:是一种最基本的口语表达形式。
谈话应做到:“心底知、语相通、善应变、不离宗”。
394、队前讲话技巧:
(1)队前讲话前要充分做好讲前的准确,明确讲话目的,选择恰当的讲题。观点应鲜明,提倡
什么,否定什么,要开门见山,明确提出,对罪犯中的问题要抓得准,抓住要害。
(2)事例要典型。可选取罪犯关心的或具的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据事论理,让复杂的问题简单
化,抽象的东西具体化,使罪犯心悦诚服。
(3)语言要生动活泼。要善于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表述概念和讲道理。
(4)综合运用,语调的快慢、轻重、停顿要适度,借助声语和手势把话讲得抑扬顿挫、有张有
弛,以唤起罪犯的兴趣,维持他们的注意力。
(5)语气要富有情感,做到情声并茂,以情运气,以气托声,增强讲话的感染力。
395、讯问:是监狱人民警察针对罪犯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法律程序,以问答方式审讯罪犯,
查明犯罪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常用的讯问方法有:侦查式发问、直入式发问、迂回式发问、跳跃式发问、反驳式发问、引证式
发问。
398、调查意识:是指关于调查研究的动机、目的、愿望等的观念和想法。
调查研究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是主观主义的态度,这种态度是科学调查研究的大敌。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这是人民警察应采取的一种调查态度。
399、调查研究:是人们考察客观事物的重要方法,也是解剖未知课题的一种科学手段。
人民警察在调查研究中应具备多种能力,主要包括:敏锐的观察力、取信于调查对象的交际能力、
理智的自控能力、科学的思维能力、流畅的表达能力。
402、推理:是一种从已有知识推出新的知识的思维形式。
人民警察推理时应把握两个问题:一是用以推理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事实。二是推理的过程要符
合客观辩证法。
404、监狱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基本内容:
(1)强壮的体格。体格是人体外表的形态结构,包括人体生长发育的水平,身体的整体指数与
比例。强壮的体格是监狱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身体素质水平的外在表现,又反映
了人体机能的完善程度。强壮的体格有助于增强对罪犯的威慑力。
(2)良好的体能。体能是人体各器官系统机能在身体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监狱人民警察的
工作环境艰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时间持久。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超越常人的特殊体能。
(3)充沛的精力。精力是指精神和体力,是人体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旺盛活力。反映了人的意
志、情感与身体活动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等特征。
(4)较强的适应力。监狱人民警察特殊的工作环境、艰苦的工作条件、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决
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能力,以便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
率。
405、监狱人民警察体能要求:
(1)力量。力量是素质的基础条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前提和保障。
(2)耐力。耐力是体能素质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抗疲劳,持久工作,连续作战的基础。
(3)速度。速度是机体快速运动的能力,包括移位速度、反应速度和运用速度三个方面。在追
捕逃犯时需要移位速度,在制服罪犯时需要反应速度,在处理社会性事件时,运用速度是无敌制胜的
重要条件。
(4)灵敏。灵敏是在各种变化条件下都能迅速准确、协调改变身体运动的能力,监狱人民警察
擒拿格斗,制敌自卫时,保持灵敏多变的动作尤为重要。
(5)柔韧。柔韧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职业活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掌握擒拿格斗和警用械具技
术技能的过程对全身的柔韧性有着很高和要求。
409、实施徒手夺凶器技术对人民警察具有较高的要求:
一是必须具备勇气和胆量;
二是要有稳定的心理素质的高超的格斗技能;
三是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四是各种技术要紧密结合,避实就虚,重击要害。
410、罪犯人身检查技术需要把握四点:
一是要正确地掌握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二是准确把握检查的姿势要领和手法;
三是加强罪犯人身重点部位的检查;
四是女犯的人身检查应由女性人民警察实施。
412、警棍的使用要求:警棍一触及人体,应立即收回,长时间触及人身,就不能持续产生高压,
致使电流瞬间消失或经人体传入地下。如需连击,可在人体上来回接触。
电击警棍触及人体的最佳部位是:颈椎、四肢、喉、头等部位。
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及孕妇,要慎用电击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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