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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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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8: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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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8: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p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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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8: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狙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我认为应该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09-1-6 2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1# 篮球
这个问题在校时就有不少学生疑惑不解。我也就不引用法律了,通俗的给你讲,或许更容易理解

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因此对其的操作比较严格。逮捕只能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已经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如遇案情重大,最多可延长至30日。(这些程序在公安机关内运作,是给公安机关的时间)。当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后7日内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7天是给检察院的)
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
就你说的本题而言:应该是错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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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23: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p345
发表于 2009-1-7 11: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p319
发表于 2009-1-7 22: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说一遍,是3日内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必要时(案情重大,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4日,如有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等最长可延长30天.而检察院作出批捕或是不批捕的决定是在7个工作日内!注意是工作日!
发表于 2009-1-7 22: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学习了
发表于 2009-1-8 13: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YIQI解释的很详细哈
、支持
发表于 2009-1-8 19: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延长至30日吧
发表于 2009-1-8 23: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09-1-9 10: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3楼的说的相当清楚!!!!!!!!!!!1支持!!!!!!!
发表于 2009-1-9 16: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yiqi说的很好
发表于 2009-1-9 21: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p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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