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多少!案例分析,民法高手速进
1997年初,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表明心迹,赵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于1998年初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赵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产交付。问:赵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成立吗?李某有权取得该房产吗?为什么? 不成立,没有,赠与的要件必须要交付,该房屋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我感觉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登记,当时他们并没有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故合同并未生效,所以李某没权取得该房产,公证只不过是对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绝无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不能取得房产 矜_持_. 发表于 2012-8-28 17: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成立,没有,赠与的要件必须要交付,该房屋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不需要交付! tianyangsheng 发表于 2012-8-28 18: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感觉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登记,当时他们并没有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故合同并 ...
我感觉合同成立,李某不能取得该房产,但是李某可以要求赵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为李某与赵某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且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经过公证,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且不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所以赵某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合同,赵某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也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所以李某可以要求赵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知道对不对! 我同意楼上的 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对李某诉求不予支持
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并非所有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的合意成立后即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波特卡si·艾斯 发表于 2012-8-28 21: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对李某诉求不予支持
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并非所有的诺成合同 ...
哥们,我认为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的登记不登记没有关系的,且赠与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必须要登记的,你觉得呢 请指教! henanjingcha 发表于 2012-8-28 2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哥们,我认为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的登记不登记没有关系的,且赠与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必须要登记的,你觉得呢 ...
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成立后,甚至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不能转移给买受人,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相反,买受人可以根据已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追究恶意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henanjingcha 发表于 2012-8-28 19: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不需要交付!
题上说的是有权还是无权,照你这种不能的说法 是有权还是无权呢 henanjingcha 发表于 2012-8-28 19: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不需要交付!
我刚换了本新书才看到,原来我一直被误导了,不好意思啊。。 矜_持_. 发表于 2012-8-29 00: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刚换了本新书才看到,原来我一直被误导了,不好意思啊。。
2011年华图出的民法书上写的原则上属实践性合同,刚买了2012年的才知道原来我被误导了这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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