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2012年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设三章、新增38条、修改38条……业内专家表示,法律修改"脱胎换骨",体现了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勇气和智慧。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此次修法是其颁布实施16年来的首次修订。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末期,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将突破3亿。与此同时,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此次提案,为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重新定位家庭养老
于家庭赡养与扶养,草案一是对家庭养老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人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六是增加了相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七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势下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
"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同时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专家表示,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倡导赡养人经常看望慰问老人。但如何入法,语言上要仔细推敲。
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
在社会服务方面,草案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并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
在明确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别规定;强调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草案还加强了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了医疗卫生服务,并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
老年人合法财产等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子女、亲属非法骗取、盗取老年人财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
为更有力维护老年人各项权益,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表示,修订草案在老年人人身、财产保护等方面,强化了刚性约束。"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多数情况可能不足以构成犯罪。如何对这些行为加以遏制,也应加以考虑。"
失能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入法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相关调查显示,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作为世界上失能老人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照护服务压力可想而知。
法律的修改无疑适应了形势需要。养老问题专家杜鹏博士之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逐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应对照护服务压力的有效途径。同时,应考虑给予失能老人护理津贴。
业内人士表示,修订草案吸收地方实际做法,规定老龄津贴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
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为了给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订草案设立"宜居环境"专章,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介绍,近年来,我国开展了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但总体上实践还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或者隐患。如很多城市六七层楼的居民楼房没有电梯等,亟待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和完善。
根据修订草案,今后,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适应老龄化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适宜老年人生活的各类设施建设,并建立和完善有关涉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赞一个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