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五)
《专业综合Ⅰ》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五)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40分)1.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
A.历史解释
B.当然解释
C.限制解释
D.扩张解释
2.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哪一项基本原则?(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甲系巴西公民,因多次组织在本国实施恐怖活动,被巴西有关当局通缉。甲于2004年到中国旅游。巴西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予以逮捕甲。经查甲从未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过犯罪活动,也未在中国实施过犯罪。我国对甲采取的下列措施错误的是( )。
A.将甲某驱逐出境
B.在本国对甲某进行起诉和审判
C.将其引渡至巴西
D.将甲某逮捕
4.甲想枪杀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击。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5.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的,( )。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某日傍晚,甲在一偏僻小道上抢劫了一行人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行人是
自己的邻居,于是甲将钱包当面送还给该行人,并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7.下列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是( )。
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B.犯罪集团中的组织、领导者以外的人
C.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实行行为的人
D.教唆犯
8.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了一种慢性毒药,每天在乙饮用的水中放人一定的剂量。这样持续一个月,乙饮入的毒物达到一定程度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继续犯
B.持续犯
C.徐成犯
D.连续犯
9.刑罚的教育功能的对象是( )。
A.犯罪人
B.人民群众
C.人民群众和犯罪人
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10.下列关于没收财产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B.没收全部财产的,可以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C.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1.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l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12.下列情况中应当减刑的情形有( )。
A.认真遵守监规
B.确有悔改表现
C.有立功表现
D.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13.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本标准是犯罪的( )。
A.一般客体
B.直接客体
C.对象
D.同类客体
14.齐某原是北京某工厂钳工,1969年被下放到农村落户,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齐某
便想逃到他国谋生。在其独自偷越国境的时候,齐某被我国边防人员抓获。齐某的行为构成( )。
A.叛逃罪
B.投敌叛变罪
C.偷越国(边)境罪
D.不构成犯罪
15.甲发现自己所在村庄边上正在安装电力线路,于是想偷盗一些拿去卖钱。于是,于一晚带着工具偷剪电缆,并销赃得款数千元,导致安装工程进度严重受阻。对甲应定( )。
A.破坏电力设备罪
B.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16.甲纺织品公司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0余吨(价值1200余万元),计划加工后出口。甲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经理乙擅自销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甲纺织品公司构成何罪?( )
A.逃税罪
B.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非法经营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17.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农药。冉某为防止其7岁的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18.赵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3个月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赵某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赵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赵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赵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赵某故意没有告知其已经将车取回的事实,并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赵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赵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19.下列关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表述正确的是( )。
A.本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B.本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C.本类罪的主体主要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D.本类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20.下列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的情形
B.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超越权限的行为
C.滥用职权的行为只能是作为,不作为不能构成滥用职权
D.滥用职权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1.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2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 )。
A.所要买卖的货物
B.货物的价格
C.买卖合同
D.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23.刘某夫妇因为需要外出开会,遂将自己8岁的孩子小华委托给好友张某照看。在此期间,淘气的小华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 )。
A.刘某夫妇承担,如果张某有过错,张某负连带责任
B.刘某夫妇承担,如果刘某夫妇无力承担,由张某承担
C.刘某夫妇承担,张某概不承担,因为刘某夫妇是小华的监护人
D.张某承担,刘某夫妇负连带责任
2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B.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C.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5.《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该条文确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下属理解正确的是( )。
A.“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罗马法观念需要修正
B.滥用权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恶意
C.构成权利滥用的只能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为
D.滥用权利者,其原有权利必然丧失
26.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视机,在保管期间乙未经甲同意将电视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
B.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视机所得的款项
C.甲可以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后可向乙追偿
D.乙与丙之间的电视机买卖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27.下列情形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
A.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起诉
B.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尚不知道
C.权利人的代理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D.被侵害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的
28.在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
A.不管有无约定,都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B.仅能及于按份共有人的份额
C.如果有约定,应当依约定,无约定时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D.以上都不对
29.村民王某与李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王某为浇水灌溉,经与李某协商,双方于3月份签订了合同,主要约定:王某经过李某的承包地修建一条小渠,李某也可以利用之进行灌溉,王某支付给李某每年500元。水渠建成后,王某和李某都利用该水渠灌溉。后来,水渠被冲断,王某花钱修好了水渠。由于李某因为此渠也受益很多,王某要求李某承担部分修渠费用。李某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
B.由于合同并没有约定,因此王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费用
C.修建水渠的费用应当由李某一人承担
D.双方应共同承担修渠费用
30.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
B.乙对该汇票享有质权
C.乙、丙为平等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D.乙以汇票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1.王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元。”王某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无因管理,王某须支付10元
B.基于合同关系,王某须支付10元
C.基于不当得利,王某须支付10元
D.无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32.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甲付给乙1000元,此前乙已经欠甲1000元。下列哪种情
形中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相抵销?( )
A.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乙提议抵销的
B.乙的债权尚未到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甲提议抵销的
C.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甲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乙提议抵销的
D.甲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乙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甲提议抵销的
33.下列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居间合同
C.赠与合同
D.行纪合同
34.下列关于合同成立时间规定不正确的是( )。
A.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
B.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合同于当事人实际履行时成立
35.下列义务不属于附随义务的是( )。
A.乙向甲借用一根绳子,甲告知乙绳子易断
B.甲将自己的花瓶卖给乙,并为其包装好
C.甲将自行车售给乙,告知乙该车闸皮有问题
D.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同时把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乙
36.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时解除?( )
A.解除权人向法院主张行使解除权时
B.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时
C.解除通知发出时
D.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时
37.甲去外地出差,将自己的一台电脑交给好友乙保管。后楼群失火殃及乙家,乙的
私有财产包括该电脑在内均被损毁,现甲欲追究乙的责任,那么( )。
A.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失火不是因乙的重大过失引起的,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C.甲应和乙共同承担责任
D.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38.王某和孙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间。甲是孙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两人均无其他亲属。2002年孙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为过分悲伤,于同年病故,他们遗留的四间房屋应由( )。
A.甲、乙各继承两间
B.甲继承三间,乙继承一间
C.甲继承一问,乙继承三问
D.乙继承两间
39.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
A.返还财产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
C.恢复原状
D.修理、重作、更换
40.下列甲、乙承担双方责任的是( )。
A.甲、乙共同打伤了丙,甲乙承担的责任
B.甲、乙共同买下丙的房屋,并约定各欠4万元房款
C.甲、乙合伙开了一个运输公司,乙在开车途中撞上了丙
D.甲的羊群冲进了乙的麦田,乙不管不问造成损失扩大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41.下列哪些犯罪是以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诬告陷害罪
42.下列属于不真正身份犯的是(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报复陷害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重婚罪
43.甲酒后看到邻居乙与自己的父亲发生争吵,于是拿起一块大石头,朝乙砸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对甲的行为的性质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44.甲发现有人盗窃后逃跑,便手持砖头追赶,并用砖头投掷该窃贼。结果砸到了旁边的群众,致人重伤。甲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过失犯罪
C.不是正当防卫
D.意外事件
45.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罪状分为(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46.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47.紧急避险属于( )。
A.私力救济
B.公力救济
C.自助行为
D.自卫行为
48.下列哪些是物权的保护方法?(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消除危险请求权
C.赔偿损失请求权
D.返还原物请求权
49.下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中,不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买卖合同
B.继承遗产
C.接受遗赠
D.建造房屋
50.下列有关共有财产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B.分割之后共有关系消灭,原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单独享有所有权
C.如果合同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应当依照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D.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为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有哪些?
52.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5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54.简述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
55.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56.人们常说,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试运用民法的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5分,共30分)
59.甲为了牟取暴利,从事拐卖妇女的活动。一日,甲以外出介绍工作为名将本村妇女乙骗出,准备出卖给他人为妻。在拐卖途中,甲见乙年轻貌美,于是对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与买主交涉后,由于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甲继续找寻买主。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甲将乙卖给一实施强迫妇女卖淫活动的犯罪团伙。该卖淫团伙多次强迫乙实施卖淫活动。请问: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60.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原材料250箱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
(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
(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
(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专业综合I》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五)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5--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
2.D【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既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A【解析】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活动,劫机以及海盗犯罪等国际犯罪,我国都可以对之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于国际犯罪,奉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因而我国可对甲予以逮捕、起诉和审判,也可将其引渡到巴西。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
4.A【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本案中,尽管甲的射击技术不好,且距离乙较远,但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射中乙,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显然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5.B【解析】《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D【解析】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甲抢劫了自己邻居的钱包,已经构成了既遂。犯罪停止以后就不能再有发展,事后返还的行为不能改变既遂成立的现实。
7.A【解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因此,选项A正确。犯罪集团中的组织、领导者以外的人和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选项B、C错误。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选项D错误。
8.C【解析】徐成犯是指行为人经常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犯某一直接客体,或者把一个犯罪行为分解为许多细小的行为徐徐行之的犯罪。甲将一个杀人行为分解为若干个行为来实施,符合徐成犯的构成特征。
9.C【解析】刑罚的教育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刑罚的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们重新做人;另一方面是提供刑罚的惩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从而敢于同犯罪作斗争。因此,刑罚的教育功能的对象包括犯罪人和人民群众,选项C正确。
10.B【解析】《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邵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选项A、C、D都正确,而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11.A【解析】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甲的身份不属于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同时也不符合一般自首主动投案的要求。有的观点将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作扩大解释,包括治安拘留的行为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不论作何种解释,这种情况都属于自首。
12.D【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3.D【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本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客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刑法分则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件,必须对犯罪进行分类,形成一定的体系。一般客体是所有犯罪都侵犯的客体,不具有区别的功能。直接客体是每个个罪的客体,过于具体,不具有分类的功能。只有同类客体具有区别和分类的功能。我国刑法分则不以对象作为分类的标准,是因为对象不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具有构成要件的区别功能。
14.D【解析】叛逃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齐某是工厂的一名钳工,所以主体上就不符合,故选项A不正确。投敌叛变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齐某只是想逃到他国谋生而已,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投敌叛变罪。选项B也不正确。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情节犯,其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齐某的行为虽然是偷越国(边)境,但是情节并不严重,所以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5.C【解析】本题之所以选择C而不是A,是因为甲所盗窃的电缆属于正在安装的电力线路,该电力线路还未交付使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的规定,对甲应认定为盗窃罪。
16.B【解析】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以甲纺织品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7.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在饭中投毒,显然是在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所以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然而冉某不希望自己儿子死亡,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下毒,但其为防止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这充分说明儿子的死亡违背冉某的意愿,冉某对儿子的死亡不是抱有放任的心态,所以其对儿子的死亡不具有间接故意。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冉某下毒时已经预见到其子可能会食用有毒的面条,因此儿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冉某已经预见到自己下毒的行为可能导致儿子的死亡,但其轻信可以通过自己的计划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C选项正确。
18.B【解析】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秘密据为己有的行为。赵某虽未经借用人王某的同意,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摩托车推回,但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1)该摩托车系赵某所有,赵某将车借给王某占有并使用,不论王某是否知情,也不论王某是否同意,赵某以任何方式取回自己的摩托车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也就无所谓盗窃摩托车;(2)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摩托车所有权;(3)如果说赵某构成盗窃罪,那么其盗窃的对象应该为摩托车,但是其想要得到的却是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4000元,其犯罪目的与犯罪对象相矛盾,因此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赵某已经将自己的摩托车取回,但是其在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自己,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的时候,故意没有告知其已取回摩托车的事实,所以,此时其出于非法占有王某摩托车赔偿款的目的,隐瞒其已经取回摩托车的真相,使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将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据为己有。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9.C【解析】贪污贿赂罪多数犯罪主体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少数犯罪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20.C【解析】滥用职权客观表现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
21.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判例和法理均非国家机关根据权限范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习惯中只有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才能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本题只能选择D,即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22.D【解析】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只是这一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的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以及支付价款的行为才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标的物的价格则是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特征的描述。
23.A【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委托时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4.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前未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修订后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规定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该否定公司和股东的独立人格,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公司股东和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25.A【解析】本题考查对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及其后果的理解。权利滥用禁止的原则是对罗马法法谚“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修正。滥用权利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滥用权利者的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有时候也表现为过失,如防卫过当行为,此时的行为人即为过失。滥用权利的后果不一定都会使权利人的权利失效,比如说权利人虽然滥用了权利建设越界建筑,在该建筑不宜拆除的情形下,邻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坚持要求其拆除越界建筑。
26.A【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时,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但是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27.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A、B、D项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C项属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8.C【解析】在按份共有中,如果有约定,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依照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虽然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29.D【解析】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为设立地役权的合同,A项错误。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人一方面要依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假如地役权人也利用供役地上的设施,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依据公平原则,其有义务承担部分维修的费用。
30.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4条规定,当事人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质权的,除了订立书面合同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设立了。因此B项正确。乙对汇票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故C、D错误。
31.D【解析】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债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停车场为王某洗车虽然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但是停车场洗车行为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此,停车场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王某并未与某饭店订立洗车合同,因此。不成立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尽管王某获得了车辆被清洗的利益,但是并没有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综上.王某与饭店之间既没有基于合意产生的意定之债,也没有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定之债,因此饭店要求王某支付10元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32.B【解析】债的抵销的要件之一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但是,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可以抵销。
33.C【解析】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合同。
34.A【解析】关于承诺的效力,我国采“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5.D【解析】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的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的义务。本题中,A、B、C项均属于附随义务,D项属于从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
36.B【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生效。因此B正确。
37.B【解析】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属于无偿保管合同,保管物的损失也不是因为保管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乙不用承担赔偿保管物的责任。
38.C【解析】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某病逝时。留下遗产为房屋两间。王某和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房屋一间。因此,王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三间,其仅有一个继承人乙。由乙继承所有的财产。
39.B【解析】民事责任以补偿性赔偿为主,以惩罚性赔偿为特例。补偿性赔偿是指民事责任人补足民事主体受损失为限。惩罚性赔偿则是采取一定措施给不法行为人以惩罚。40.D【解析】本题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什么是双方责任和共同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3事人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本题中,A、B、C三项中,甲、乙承担的都是共同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41.AB【解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是结果犯,其既遂以发生法定的结果为标志。具体而言,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求被害人被杀害,抢劫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抢到财物。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其既遂只要求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出现;诬告陷害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既不要求结果发生,也不要求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出现,而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为既遂,具体说来,就是行为人捏造了事实并且进行了告发,而不论他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
42.AB【解析】刑法理论上将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的或者作为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又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就根本不会成立。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构成。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该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备该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该身份的人要加重或者减轻。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予以从重处罚;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属于真正身份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重婚罪,刑法并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
43.BCD【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目标打击错误,又称为行为误差。所谓目标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尽管因伤害导致死亡的后果和自己欲伤害的人不一致,但是乙与自己的父亲都属于“人”的范围,因此这种不一致不影响对行为人罪责的认定。本案中,甲只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因此,应成立故意伤害罪。
44.BC【解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者,所以甲砸伤第三者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过失行为。
45.ABCD【解析】我国刑法理论根据罪状的表达方式以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46.A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在我国目前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属于民法渊源,由此可见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是受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民事习惯都可以作为民法渊源。另外,学说及法院判决皆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属于民法渊源。
47.AD【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性质。紧急避险属于自卫行为的一种,同时属于私力救济。
48.ABD【解析】在民法上,通常将各种保护物权的方法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等;而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指赔偿损失。
49.ABC【解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A、B、C项都是继受取得所有杈的万式。
50.ABCD【解析】A项为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B项是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C项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D项可以参见《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
三、简答题
51.答: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结果加重犯具有下述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
(2)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是一行为两种结果。其中,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而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不相一致的结果。
(3)法律规定加重其刑,而不是加重其罪。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条件。
(4)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行为人对两种结果是出于一种罪过心理还是不同的罪过心理,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心理形式一般是多重的,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单一的。
52.答: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所有的法律强制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政治权利,而且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其他的法律强制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刑罚的严厉程度。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人适用,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受到刑罚制裁。其他的法律强制方法虽然也能与刑罚一起对犯罪人适用,但主要的适用对象是违法、违纪的人。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对犯罪人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对即使是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而其他的法律强制措施,有的虽然也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实施的,但是所依照的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而不是刑事诉讼程序。
53.答: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属于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2)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强制性。一是指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此为完全强制性;二是指当事人得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得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为半强制性。54.答: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具有以下意义: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上不同。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方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达到合同目的。因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关系,不负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抗辩权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2)风险负担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已经作出履行的,则应将其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一般不存在如上情况。
四、辨析题
55.答:(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6.答:这种说法指出了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要旨。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其具体的表现为:相邻土地的通行或占有关系;相邻用水或者排水关系;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相邻房屋的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所以“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的说法体现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但是,相邻关系并不仅仅指的是邻里之间,其范围很广,还包括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其处理的原则便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所以不能“以邻为壑”。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
(1)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3)犯罪预备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在通常情况下,对于预备犯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8.答:(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加重其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甲应当定拐卖妇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者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0.答:(1)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尽管甲和乙就原材料的品质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乙在收到货物发现品质问题后,没有及时向甲提出,并且将收到的货物直接用于工业生产,那么这时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其接受了甲的供货,双方就合同标的物质量作出了修改,属于合同的变更,标的物的新质量标准以甲的实际履行为准。
(2)可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如果在检查发现货物品质存在严重问题,可以向甲提出更换,或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给付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甲给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会影响到乙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如果甲不能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那么乙完全可以解除该合同。
(3)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当然有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变更,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和乙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更改合同标的物的协议,乙表示完全同意,应该认为他们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有效。
甲、乙双方变更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对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变更合同的协议一直是背着丙作出的,所以,没有得到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对甲的保证责任。
(4)甲、丁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对于乙公司无效。因为,甲将.自己提供剩余原材料的义务转让给丁,在债法上属于债务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本题中,甲、丁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拒绝丁的履行,同时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履行迟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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