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 发表于 2012-8-27 19:33:48

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六)

《专业综合工》考前冲剌预测试卷(六)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40分)1.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B.甲构成见危不救罪C.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2.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是(    )。A.防卫挑拨    B.假想防卫    C.事先防卫    D.正当防卫4.派出所民警甲因私仇蓄意杀害乙。一日,甲潜伏在乙回家必经的小道上,向乙连开两枪,由于光线较暗,未击中。此时,甲的枪里面尚有子弹5颗,但是甲并没有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5.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数量是(    )。A.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主犯    B.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从犯C.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胁从犯    D.主犯只能是一个6.下列属于结合犯的结构形式的是(    )。A.甲罪+乙罪=丙罪    B.甲罪+乙罪=甲罪C.甲罪+乙罪=乙罪    D.以上都不正确7.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刑罚方式(    )。A.只存在特殊预防    B.不存在特殊预防C.存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D.不存在一般预防8.下列关于驱逐出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B.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C.驱逐出境附加适用时,应当在其他刑罚执行完毕后将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中国国境D.驱逐出境不可以适用于犯罪的无国籍人9.甲因为犯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到了6年时主动交代曾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12万元的事实,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12年。对甲应当在怎样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A.20年以下12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B.12年以下6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C.18年以下6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D.将12年与6年相加,直接决定执行18年10.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11.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侵占罪判处行为人3年有期徒刑,根据抢劫罪判处行为人10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这12年有期徒刑属于(    )。A.法定刑    B.宣告刑C.执行刑    D.宣告刑和执行刑12.下列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13某丙参加了由境外组织所成立的某恐怖组织,并积极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在新疆某地策划了汽车爆炸,导致数人死亡。对某丙应以何罪处罚?(    )A.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进行数罪并罚C.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进行从一重处罚D.爆炸罪和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14.甲是某国立名牌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受贿罪15.甲于某日清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以5000元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    )。A.遗弃罪    B.拐骗儿童罪    C.诈骗罪    D.拐卖儿童罪16.甲伪造了一份乙向甲借款24万元的借据,并仿冒乙的签名,用私刻的乙的印章在借据上盖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24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该伪造的借据及其复印件,法院据此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24万元。乙不服,提起申诉,最终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妨害作证罪B.诈骗罪C.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D.票据诈骗罪17.贾某为牟利,在其所在乡的各村采集血液,然后卖给血站。某医院多名患者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以致感染严重疾病。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18.甲公司是一大型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资产占30%,其他私有资产占70%,王某是上级委派到该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平时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虚报开支,骗取数万元。对王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说法是(    )。A.因为是混合所有制单位,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B.因为是混合所有制单位,所以王某骗得的数万元中,30%按贪污罪定罪,70%按职务侵占罪定罪    C.尽管是混合所有制单位,但因为可以视为是在国有单位使用中的其他财产,所以整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D.这是一种特殊的贪污形式,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即可19.张某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次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大量外汇被骗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张某的行为构成(    )。A.滥用职权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经营罪    D.不构成犯罪20.下列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有(    )。A.某国家工作机关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B.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调查,盲目同无资金来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单位损失严重C.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D.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但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1.《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2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以行为作为其客体的是(    )。A.物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23.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因病到北京医治已经2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A.吉林为王某的住所B.北京为王某的住所C.吉林为王某的住所,北京视为王某的住所D.北京为王某的住所,吉林视为王某的住所24.一客人在一家餐厅就餐后未付饭钱就要赶去参加一招商引资洽谈会,餐厅的服务人员见状拦住该客人不让他离去,并打电话报警。客人说:“你们这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要告你们餐厅。耽误了我的洽谈会,你们要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    B.属于正当防卫C.属于自助行为    D.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25.诉讼时效期问届满后的延长,由(    )决定。A.人民法院    B.当事人事先的约定C.当事人事后的协商    D.客观情况26.原告与被告合伙筹建一个工厂,由于双方都没有投入资金,故约定经营的盈余与亏损分别按照50%的比例分配和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厂建成后,实质的工作一直主要由原告方来完成。一年后双方产生分歧欲解散合伙,但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方主张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工作,应该多分。被告则主张按照约定平均分配。则(    )。A.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对约定没有争议,且按约定实施了一年之久,应当认定约定有效B.虽然原来存在约定,但是由于原告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对合伙财产应当多分C.虽然双方有口头的约定,但是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并无约束力D.以上说法均不对27.对于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    )。    A.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B.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C.对特定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财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D.以上说法都不对28.下列情形中,不发生债的关系的是(    )。A.某超市为吸引顾客,每月最后一天在该商场举行抽奖活动B.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C.佳味食品公司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本公司的食品包装上D.丙将代丁保管的自行车擅自卖给了戊29.下列关于免除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B.免除是无因行为C.免除是处分行为    D.免除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30.下列关于无名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合同B.无名合同不能与有名合同同时存在C.无名合同应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进行处理D.无名合同的行使还应该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和当事人的意思等
31.下列关于口头形式合同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便易行B.口头形式合同缺点是难以取证C.口头形式合同不会产生任何文字凭证D.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32.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没有偿还,后甲公司经股东协商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将该分立情况公告。一个月后,丙、丁两个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享有债权,丁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货款,那么(    )。A.丙、丁之间协议有效,乙应向丁交付货款B.丙、丁之间协议无效,丁无权要求乙交付货款C.丙、丁之间协}义有效,但丁不得向乙要求交付货款D.丙、丁之间协议有效,乙可以向丁交付货款33.甲为一房屋中介,为乙寻找租赁房屋,恰巧丙在甲处登记,有一套住房欲出租,那么(    )。A.如果甲的服务促成乙、丙之问订立租赁合同,那么由丙承担甲的报酬B.如果甲的服务促成乙、丙之问订立租赁合同,那么由乙承担甲的报酬C.如果甲的服务促成乙、丙之间订立租赁合同,那么由乙、丙平均承担甲的报酬D.如果乙对丙的住房不满意,甲为乙寻找住房支出的费用不得请求乙承担34.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A.遗赠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D.遗嘱继承35.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万元,同时被判处罚金1万元,若侵权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2万元,那么正确的做法是(    )。A.民事责任优先,应当将2万元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行政责任优先,应当将1万元用于承担行政责任,剩余的1万元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两种责任地位同等,故应各用1万元分别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D.以上说法均不对36.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A.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B.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过错大小向债权人承担责任37.不属于严格责任的内涵的是(    )。A.当事人需要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B.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责任C.在严格责任下,意外事故是违约方的免责事由D.在严格责任下,不可抗力是违约方的免责事由38.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D.以上说法均不对39.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无过错责任40.某单位在招工表中载有“生死由命,事主概不负责”的规定。郭某填了该招工表上的“同意”项。后来郭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断了手指,郭某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单位拿出招工表,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责事由中的“受害人同意”,单位不用支付费用B.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赍条款.单位不用支付费用C.该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郭某同意也是无效的D.以上说法均不对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41.下列哪种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A.强奸罪    B.传播性病罪C.医疗事故罪    D.滥用职权罪42.犯罪故意的特征可作如下表述(    )。A.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希望这一结果发生B.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希望这一结果发生C.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放任这一结果发生D.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放任这一结果发生4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包括(    )。A.目的相同    B.行为的对象相同C.前提条件都包含有不法侵害    D.危害的来源相同44.下列选项中属于危险犯的犯罪有(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爆炸罪C.参加恐怖组织罪    D.故意杀人罪4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罪数形态通常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    )。A.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B.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C.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D.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46.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47.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48.下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有(    )。A.按份共有人    B.共同共有人    C.承租人    D.抵押权人49.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C.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D.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50.在我国,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有(    )。A.动产    B.不动产C.建设用地使用权    D.物上请求权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5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52.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点与不同点。53.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54.简述债的概念和特征。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55.请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56.有人说: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57.《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罪名、罪状类型、犯罪构成特征。5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5分,共30分)59.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60.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专业综合工》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六)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三种: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在本案中,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时,过路人甲并无救助义务,因而其行为不能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2.D【解析】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A【解析】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
    4.B【解析】本题考查停止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杀人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开一枪后在有可能继续开枪将乙杀死的情况下,停止射击,应视为犯罪中止。
    5.A【解析】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甚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但是不可能都是从犯或胁从犯。
    6.A【解析】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为另一种新罪名的犯罪。因此,其结构形式只能是“甲罪+乙罪=丙罪”。
    7.C【解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永远不能再犯罪,这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同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可以威慑其他不稳定分子,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因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刑罚方式存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选项C正确。
    8.D【解析】《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里的犯罪的外国人,包括犯罪的无国籍人。因此,选项D错误,符合题干要求。
    9.A【解析】《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0.C【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袁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B。减刑只是减轻刑罚,鼓励服刑人员较好地接受教育改造,并未体现题干所要求的“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的观念。所以,选项D也被排除。
    11.B【解析】法定刑属于规范的范畴,实践中法院宣判的是宣告刑。执行刑是犯罪嫌疑人实际执行的刑罚,取决于犯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无减刑等事实。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减刑等发生,宣告刑和执行刑是等长的。但是在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并重,一般犯人都有减刑的机会,就获得减刑的罪犯而言,宣告刑一般长于执行刑。
    12.C【解析】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3.B【解析】所谓恐怖活动,可以包括绑架、杀人、爆炸等多种形式的具有恐怖性的犯罪活动。但是刑法规定本罪所要处罚的仅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具体的恐怖活动。因此,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并且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4.B【解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甲身为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该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5.D【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与该婴儿没有亲属关系,不负有扶养义务,因此不能构成遗弃罪。拐骗儿童罪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该婴儿是弃婴,其脱离家庭或是监护人并不是由于甲的行为所致,因此,.不能定拐骗儿童罪。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重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该罪定罪处罚。
    16.C【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是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17.A【解析】本题容易混淆的是A项和B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
    18.D【解析】是否构成贪污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国家授予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占有财物的行为,而不是看所占有的财物是否是公共财产。将行为人一个行为根据对象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开定罪的做法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将混合所有制单位中的私有财产看作是在国有单位中使用的财产,更是没有根据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19.B【解析】张某身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是过失。后者主观上是故意。
    20.A【解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上要求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选项B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选项C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体上就不符合本罪的要求。选项A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不负责任,在不调查对方资信的情况下就给对方提供担保,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而选项D之所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原因不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是意外事件的发生,所以选项D不构成本罪。
21.A【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B【解析】本题考查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大多数是物;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继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或者其他债权债务以及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利,所以其客体具有多样复杂性。
    23.A【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住所的认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24.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可见本题中的餐厅工作人员拦住该客人不让其离去的做法属于时其自由施加拘束的自助行为,该自助行为排除非法性。注意D项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方有请求权,但是本题中的客人没有请求权,因此也就无所谓抗辩权的问题。
    25.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可见,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26.A【解析】本题涉及合伙关系消灭时合伙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中,各合伙人对于各占共有财产50%的份额均没有异议,况且双方按照此份额进行收益的分割等已有一年,应当认定此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27.C【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B【解析】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等。本题中A项抽奖活动属于射幸合同的范围,A项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C、D项中,佳味食品公司和丙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只有B项中,甲与福利院签订的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同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合同,因此不是债的发生原因。
    29.D【解析】免除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是债务消灭的一种原因。债的免除,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是单方行为。
    30.B【解析】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种类包括: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其中,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可见无名合同可以包含于有名合同之中,无名合同可以与有名合同同时存在。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应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以及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处理。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错误的。
    31.C【解析】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只是这类文字凭证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本题选C。
    32.C【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C是正确的。
    33.C【解析】本题涉及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问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本题只有C项是正确的。
    34.B【解析】乙先于甲死亡,因此甲所立遗嘱不发生效力。甲死亡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乙的孩子丙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
    35.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优先性规则。民事责任优先性规则适用于不同法律部门之间责任聚合的情形。当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需承担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时,民事责任应当优先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36.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7.C【解析】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当事人只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证明违约方有主观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严格责任仅以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错误。
    38.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9.B【解析】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凡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0.C【解析】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无效,故C项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41.ABCD【解析】以主体是否需要特殊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传播性病罪的主体是严重性病患者;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护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这些犯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
    42.ABC【解析】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据此,选项ABC是正确的。
    43.AC【解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目的相同,选项A正确;前提都可以是不法侵害存在,选项C也正确。
    44.AB【解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爆炸罪是危险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是行为犯;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
    45.ABCD【解析】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是继续犯;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是牵连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是连续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是想象竞合犯。这四种犯罪形态通常都不能数罪并罚。
    46.ABCD【解析】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47.ABC【解析】若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处分,因此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甲若以乙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代理。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故C正确,D项错误。
    48.ABC【解析】在共有关系和租赁关系中,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对于抵押权人来讲,其仅对抵押物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却不享有优先购买杈。
    49.BD【解析】《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除了国有土地外,还可以是集体土地。《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A-式。因此A、C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土地进行建造行为,也有权保有土地上的建筑物,B项正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0.ABC【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A、B、C项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而D项物上请求权是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属于预防和救济的权利,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三、简答题
    51.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基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而言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同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为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52.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存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53.答: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的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财产形式。共有既可以是一种形式的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有如下特征: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有财产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第二,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第三,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54.答: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要求。债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属性的,不属于债。第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问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当事人均须为特定人。第三,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第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五,债调整的是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直接表现为财产关系或者最终归入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都是债的关系。债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第二,债的双方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约定方式设定债权。第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四、辨析题
    55.答:(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如果免除或从轻、减轻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则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3)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56.答: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说法是正确的。
    但是,所谓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组织不对此承担责任,这使得法人和其成员在人格上得以彻底分离。所以,其承担的仍然是一种无限责任。故“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1)本条的罪名是医疗事故罪。
(2)罪状是叙明罪状。
    (3)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的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②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医药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58.答:(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60.答:(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8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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