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两个问题
1、 如何理解物权变动基本原则中的公信原则,感觉书中解释有点拗口? 2、动产交付类型中占有改定的理解?在此多谢各位了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物权法第106条是公信原则的集中体现,说到底就是将错就错,即使表面上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不一致,但是在交易的对方看来这种表面是值得信任的,那么这种信任就值得保护,比如你买了朋友一辆自行车,车也交了,钱也付了,起了两月了,突然有个人跑来说这是他的车,是他借给你朋友的,这时候法律要保护你而不是保护这个人,即使他说的是实情,因为你买车的时候确实是你朋友在骑着这辆车,总不能要求你在买车前要仔细调查一番这车到底是不是你朋友的,所以工信原则说到底是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方,维护交易的安全,否则谁还敢随便买东西啊! 百度一下 不就行了吗 没搞懂 还是百度吧 比如动产的公示就是交付,公信就是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是登记,公信是登记证明。公信其实就是3楼说的让人信服的凭证来自: 110BBS论坛 iPhone客户端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参与不上 不懂啊 帮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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