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的两本书有矛盾,请大家帮解~
一本书上说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除非两方被代理人都同意。另一本书上说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发生效力,还把它归结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做选择时问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属什么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谢谢~~~~~~ 咱是退伍兵 看文综的{:soso_e113:} wwkk 发表于 2012-8-6 19: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咱是退伍兵 看文综的
{:11_515:}好吧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soso_e129:} 司法小哥 发表于 2012-8-6 19: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多谢!~ xrqxrq 发表于 2012-8-6 19: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双方和与第三人串通的代理 是无效的
自己代理的话 不必然无效 本人追认是有效的
谢谢指点! 我觉得应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吧!因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只有四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债权同意欠缺德债务转移行为。 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的。当然,如果在双方代理中被代理双方都知道的情况下,它还是属于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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