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阳西峡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实施方案
为充实我县师资力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决定在全县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一批青年教师,分配到山区中小学校和县直幼儿园任教。为保证招聘工作有序开展,特制订本方案。一、招聘原则
招聘录用教师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笔试、讲课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招聘教师的质量。
二、招聘名额
本次招聘教师150名。
1.中小学教师115名。其中:语文20名、外语20名、数学20名、计算机6名、物理6名、化学6名、生物6名、政治6名、历史5名、地理5名、体育5名、音乐5名、美术5名。
2.幼儿教师15名。
3.招2000—2001年师资类毕业生20名。其中:小学语文10名,小学数学10名。
三、招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思想进步,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
(二)学历要求
1.2002年以来,西峡籍持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和就业报到证的未就业毕业生。
2.2002年以来,西峡籍持有普通中专就业报到证,现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三)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或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四)报考外语、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专业者必须专业对口;报考幼儿教师第一学历必须是幼师专业。
(五)已上岗的特岗教师不得报考。
(六)2000—2001年师资类毕业生是指西峡籍持有中师或大专就业报到证未就业的师资类毕业生。
(七)免费师范类本科毕业生按学科招录计划直接录用到城区中小学任教(占学科招录名额)。
(八)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其以上者,笔试成绩中加10分。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报名时间从2012年8月2日开始至8月11日截止。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档案材料,到招聘办公室报名,缴费150元并填写《报考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由县监察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教体局按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于2012年8月13日到招聘办公室领取准考证,有关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于整个招聘程序中。为保证招聘质量,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应达到3:1(不含2000—2001年师资类毕业生报考者),若某学科出现空缺名额,将根据岗位需要调到其它学科。
(三)笔试(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中小学教师测试专业基础知识,内容为:高中至大专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基础知识;报考幼儿教师测试专业基础知识,内容为:幼师至大专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基础知识; 2000—2001年师资类毕业生报考者测试教育教学基础理论知识,内容为:师德、教育学、心理学、新课程理念、教师专业标准等。笔试时间定于8月14日上午进行。
(四)讲课面试(100分):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名额1:1.5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讲课人员。报考中小学教师讲课内容以现用初中教材为准,分专业建立题库,讲课前,随机抽取题目;报考幼儿教师讲课面试包括弹唱、舞蹈,内容以幼儿大班教材为准建立题库,讲课前随机抽取题目; 2000—2001年师资类毕业生报考者讲课内容以现用小学五年级课本为准,分专业建立题库,讲课前,随机抽取题目。讲课时间定于8月18日—22日进行。所有参加讲课面试人员根据报考学科抽签确定面试次序,每人讲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招聘办组织评委对讲课人员进行测评。
(五)政审:由招聘办统一组织对预选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政审。
(六)初选:招聘中小学教师初选(含2000—2001年师资类毕业生报考者)按照笔试成绩占40%,讲课面试成绩占60%计算总分,排列名次,按录用名额等额确定初选人员。招聘幼儿教师初选笔试成绩占30%,讲课面试成绩占70%计算总分,排列名次,按录用名额等额确定初选人员。
(七)体检:8月23-24日由招聘办组织对初选人员统一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再顺延。
(八)公示录用:对预选、体检合格人员签订就业合同,若有自动放弃者将依次顺延,同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录用,办理有关人事手续。由县教体局对录用人员面向基层、面向边远山区、面向缺编学校进行分配,对招录的幼儿教师分配到县直幼儿园任教。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开招聘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工作圆满完成,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段文汉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胡楠任副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靖建伟、县人社局局长张业忠、县编办主任孙月婷、县监察局局长张成立、县财政局局长赵志信、县教体局局长董联军为成员的2012年西峡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董联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招聘工作。
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在西峡政府网、西峡教育网上。监察部门对整个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顺利进行。对招聘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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