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申论热点:私刻公章救妻
【背景链接】5年前,下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上尿毒症,透析仅半年后,廖某已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为了让妻子活下去,廖某找人刻了医院公章,并用这个假公章到医院给妻子做了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最终廖某因诈骗罪受审,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
这位来自社会困难群体的人物的命运、悲情案件,他们艰辛与无力感击中了人们心中的爱与痛,而更让人悲伤与纠结之处在于,前有为治病犯罪入狱、有农妇“剖腹自医”、有为省医疗费用而喝农药自杀,今又有制造假公章免费透析,这些事件都迫切呼吁着我国社会保障与大病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造成此后果有着一定的社会根源:
首先,这种事情上,摆在廖某面前的至少有三条路。一是,向亲友寻求帮助;二是,向民政等相关部门寻求救助;三是,也是最后一条路,卖房治病,这是最不得已的举动。
其次,此事件的问题根本在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健全。廖某的诈骗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惩处了廖某之后公民患大病而得不了治疗的情况依然不能够得到缓解。由此,问题根本在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健全。分析起这个问题来,完全市场化的医疗运作方式是“始作俑者”。虽然在完全市场化运作下,医疗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面对政府医疗投入大幅度下降的情况,医疗机构不得不首先考虑机构的生存问题,因此以药养医、以器械养医成为医疗机构维持生存不得以而为之的举措,这在客观上对医疗费用的增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廖氏夫妇的戏剧化悲剧只能说是不合理制度下一个畸形的缩影。
我国的大病救助制度,基本医保设定的就医最高封顶线,难免导致经济窘迫的患者因无力承受医疗费而放弃治疗;现行医疗救助制度设计着眼于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平衡”而非“社会福利效益最大化”,也就将部分无保障人群排除在了制度之外。在这一切的背后,是政府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仍缺失“底线公平”。
“私刻公章救妻”事件实际上再次提醒,目前我国医保体制亟待加紧健全完善。如,医保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体制分割亟待整合统一、在地区之间的互认通用亟待加速推进,同时,各种医保的报销水平保障待遇也亟待不断提高。惟其如此,“私刻公章救妻”的情理分裂,才可能得以真正弥合。
[意义]
其实,建立完善大病救助机制完全是一项利国利民之举。如果劳动者生病后得到及时医治,社会上劳动者总的健康水平就会得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也会随之增长。因此劳动者的健康不仅关系到本人、家庭的福祉,也关系到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建立大病救助体系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建立大病救助体系必须解决三个问题:救助对象、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摸清救助对象数据,是明确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的先决条件,建立贫困大病患者数据库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各地卫生部门、统计部门,调查当地大病患者人数、医疗费用、社会救助等情况,为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中公教育版权)
整合各方面救助资源,以政府为主体,广泛吸纳社会的力量作为资金的来源。建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整合各级各类慈善机构,以联合募捐的形式,筹集一部分社会资金。整合医疗卫生资源,设立大病救助的定点医院。
另外要明确支付的方式,完善资金的管理制度,简化资金结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大病医疗费用在医院直补。
[措施]
建立大病救助体系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紧迫的课题,在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已经具备了这种实力,必须发挥政府、企业、医疗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的共同作用,把大病救助作为一种制度建立起来。
一方面,政府是大病救助体系的主体,以政府为主,这个制度才能建立起来,长期坚持下去,并且不断地完善。政府可以在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基础上,建立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大病救助专门通道,有专项资金和管理运营人员,由相应的医疗卫生部门,来引导帮助需要救助的人群,走这个专门的通道。另外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大病救助体系有益的补充。
另一方面,对于大病救助的对象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由政府来监管,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于救助的对象要有明确的规定,确定哪些人、哪些病属于救助的范围,另外要简化办事手续,增加救助的效率。还有作为一个理性的民族,我们应该正视死亡的问题,对于可以救治的大病,我们要尽全力救助。而对于无法治疗的绝症,则要做好临终关怀,来体现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
抛开大病救助机制而言,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缺失也是一大现实问题。各地都设有红十字会、慈善会,但是一旦有民众需大病救助时,却往往很难申请到资金救助,或者存在申请门槛过高、审批手续烦琐等问题,因此,社会救助、慈善救助也应与大病救助机制一样,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尽早破解大病救助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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