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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讨论] 民法高手速进速进速进速进啊啊啊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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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9: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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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841236380 于 2012-7-16 09:24 编辑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我怎么感觉相互矛盾啊?既然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那么转让主权利的时候地役权也随之转让,不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啊,你们怎么理解这两句话的?求解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09: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手赶紧出来啊!{:soso_e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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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10: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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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1: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登记了,主权利转让时,权利接受方就会知道主权利上有附属的地役权,他就需要承受这个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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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6:32: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下能在这里说清的,仔细看看书,看看例题,揣摩揣摩,耐着性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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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6: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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