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5 17:03:03

民法高手速进速进速进!!!

物权法中有一个登记对抗主义,比如说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大家怎么理解的?把我搞晕了。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5 18:04:01

高手都跑了呢?{:soso_e134:}

sanniu 发表于 2012-7-15 18:13:38

你想提什么问题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5 18:44:53

sanniu 发表于 2012-7-15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想提什么问题

你帮我解释一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5 20:08:22

求解啊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5 21:27:27

{:soso_e150:}

314701779 发表于 2012-7-15 22:17:13

就是第三人不知道夫妻AB要分家,第三人买了B卖的房子并且手续又齐全,第三人就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A对房屋买卖有异议的话,只能就房屋原先所有权向法院告B侵权。就算A最后胜诉取得房屋原先所有权也不能要求第三人交出房子所有权,只能向B索求补偿。(个人见解,不知道对不对)

sanniu 发表于 2012-7-16 19:44:54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5 18: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帮我解释一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出于对无处分权人的信任,在事先不知对方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取得权利或标的物,处分权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要回权利或标的物,只能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我也是结合自己的理解说的。。具体你可以去看看善意取得的概念

忘我2012 发表于 2012-7-16 20:36:41

说白了就是地役权的成立不需要登记,只要两个人合同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不登记的话适用善意取得。

li110bbs 发表于 2012-7-16 21:17:07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登记,只要两个当事人意思一致合同就成立,这是地役权合同,但是地役权生效是等记主义,不登记的话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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