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高手速进速进速进!!!
物权法中有一个登记对抗主义,比如说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大家怎么理解的?把我搞晕了。 高手都跑了呢?{:soso_e134:} 你想提什么问题 sanniu 发表于 2012-7-15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你想提什么问题
你帮我解释一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求解啊 {:soso_e150:} 就是第三人不知道夫妻AB要分家,第三人买了B卖的房子并且手续又齐全,第三人就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A对房屋买卖有异议的话,只能就房屋原先所有权向法院告B侵权。就算A最后胜诉取得房屋原先所有权也不能要求第三人交出房子所有权,只能向B索求补偿。(个人见解,不知道对不对)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5 18: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帮我解释一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出于对无处分权人的信任,在事先不知对方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取得权利或标的物,处分权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要回权利或标的物,只能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我也是结合自己的理解说的。。具体你可以去看看善意取得的概念 说白了就是地役权的成立不需要登记,只要两个人合同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不登记的话适用善意取得。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登记,只要两个当事人意思一致合同就成立,这是地役权合同,但是地役权生效是等记主义,不登记的话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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