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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3: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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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委托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丁又卖给了同事小李,甲回来得之情况后,主张该相机的所有权,丙和小李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相机的所有权应归谁?




发表于 2012-7-5 13: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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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5 13: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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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3:2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芳心大道 发表于 2012-7-5 13:21  谢谢!  为什么呀,为什么是丙呀?麻烦详解,谢谢

丙合理的价格善意所得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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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3:36: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芳心大道 发表于 2012-7-5 13:21  谢谢!  为什么呀,为什么是丙呀?麻烦详解,谢谢

在加句:所有的盗脏物,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除非公共市场上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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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3:4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丁卯兔123 发表于 2012-7-5 13:41  如果丙不知道 则是善意取得 享有所有权 否则 是恶意串通 所有权仍归甲  不管怎样 小李都不享有所有权 因 ...

要是当事人在公共市场买到被盗物,还是有该物的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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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5 16: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丁卯兔123 发表于 2012-7-5 13:41
如果丙不知道 则是善意取得 享有所有权  否则 是恶意串通 所有权仍归甲
不管怎样 小李都不享有所有权 因 ...

谢谢,
赃物,不明埋藏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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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21: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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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3: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归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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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30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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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8: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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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8:5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归丙。因为丙是善意取得。当相机交付丙时,即取得所有权。小李虽然取得时也是善意。但是该相机属于赃物。不得善意取得。所以所有权还是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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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8: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丙是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丁是不当得利,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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