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乡市凤泉区公开招聘教师信息
经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凤泉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和报名条件
1、招聘对象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新乡市户籍或新乡市生源。
2、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教育事业;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4)符合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5)符合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5)其他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的。
二、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为凤泉区区属小学,全供事业单位。共招聘40名小学教师,其中:小学语文教师16名,小学数学教师14名,小学英语教师7名,小学音乐教师2名,小学体育教师1名。
三、招聘程序
(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12日至7月18日,每天上午8:00到11:30,下午15:00至18:00。
2、报名地点:新乡市凤泉区政府第二会议室(区府路区政府院内)。
3、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名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经审验后交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照片3张。报名时填写《2012年凤泉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报名登记表》可在凤泉区党政信息网“文件下载”中下载事先填写),缴纳考务费72元(笔试每科30元,两科共60元,12元信息采集费)。
农村特困家庭 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报名的,可免交考务费。拟免交考务费的须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特困家庭的报名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名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证明和低保证。
4、资格审查。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的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对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工作人员填写《2012年凤泉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人员情况登记表》,按照同一岗位分类造册。
5、领取准考证:考生于2012年7月23日至24日带本人身份证和缴费收据到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由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闭卷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课知识两科,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实践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时事政治和材料作文。专业课知识主要包括:教学案例分析等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40%+专业课知识×60%
(四)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同一岗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为100分。面试方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确定考生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体检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各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对体检未到或不合格的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七)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造成缺额的,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参加体检、考核。
(八)聘用及待遇
1、根据综合成绩经体检考核合格后,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后如无异议,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泉区编办、凤泉区教科文体局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办理聘用手续时须提交毕业证原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否则取消拟聘用资格。
3、聘用人员尚未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属于在职(含人事代理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予以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解聘意见,到聘用审批机关备案。
4、聘用教师由区教科文体局根据学校教师缺编情况统筹调配,不服从调配的,取消聘用资格。
5、聘用教师上岗五年内不得要求调动工作。
咨询电话:0373-3918837
监督电话:0373-3918201(凤泉区人社局)
3096722(凤泉区教科文体局)
3918210(凤泉区监察局)
凤泉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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