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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讨论] 民法题-重点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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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9: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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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题: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聘请李大嘴掌勺。在李大嘴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A. 应由甲、乙和李大嘴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 应由甲乙二人个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 应由李大嘴对第三人负主要责任,甲、乙对第三人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我个人倾向答案的选项是DA

有争议的是第二题:我选A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希望大家给以批评和指正!
发表于 2012-6-29 09: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题选择D 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有重大不同,侵权责任法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废弃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由于雇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雇员与雇主之间经济情况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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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9: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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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9: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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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0: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DD第二题,雇员造成损失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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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1: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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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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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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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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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6: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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