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 发表于 2012-6-5 12:30:01

2012河南军转干申论热点:保护个人信息

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我国首次开展了大规模集中行动进行严厉打击,这显示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坚定决心。

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步伐加快,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几乎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也呈现日益猖獗的态势。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资源,必须依法保护其有序流动,防止其被非法泄露或出售,防止进而由此衍生的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绑架勒索等犯罪。

【意义】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措施】

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重点在于控制“源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在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部门和服务机构。从已查获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涉及的个人,既有公务员及政府部门的协助人员,也有公司职员;涉及的部门和公司,既有工商、民政等部门,也有电信运营商,还有银行、民航、保险、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教育辅导机构、酒店等。无论是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都应纳入规范整治的范围。

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关键要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目前,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的方式,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等方面,正在积极探索、细化司法标准,以加大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法律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防范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出售,急需公民加强防范意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上游犯罪,对于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出售,公民一般缺乏防范意识。公民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使用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依法严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最终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社会氛围,个人信息不再成为非法牟利的“资本”、个人信息不再被陌生人了如指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河南军转干申论热点:保护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