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学习计划、第五回 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
民法学学习计划、第五回 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可能会考到的简答、论述题: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客气--物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可能会考到论述。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物权概念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行为)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一、物权的客体—物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非人格性:存在于人体之外
主要限于有体物:
满足人类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具有稀缺性
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二、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文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是否可被代替
主物和从物:
相互独立
属于同一人所有
从随主
互相配合
原物和孳息
独立
由原物产生
分类
天然:果子、羊毛、鸡蛋、鹿茸、牛角(已经从原来的母体上分离,独立出来)
法定:利息、股息、红利、基金
归属确定:
天然孳息:用益物权先于所有权
法定孳息:约定先于交易习惯
一、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
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二、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区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 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三节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他物权
1、用益物权
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担保物权
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分类:
自物权与他无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大纲无要求)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种类和物权的变动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
在物权变动时通过一定得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公信:
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回复原装;请求损害赔偿。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运动状态
二、物权变动的类型(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登记
2.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 间接占有的情形,返还请求权让与时起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约定生效时转移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全面性: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整体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弹力性: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排他性: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三、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能: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能: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简答)
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时,各所有人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2.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属多项权利的组合,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但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可以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但这些权能又受到其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的制约,即权利人须负担不能危害其他人的利益的义务。作为共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要适用物权法上关于共有的规则。而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成员,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共同决定与建筑物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同时也要遵守基于团体关系而产生的各项义务。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二)、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具体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成员权
也称管理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三、种类
1.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2.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3.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4.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取得方式:
生产、收益、先占、添附(如附合、混合、加工)没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国有化。
(一)先占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构成条件:
无主动产:标的物为无主物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二)善意取得 ( ★ ★★ 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1.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2.法律效力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原动产上的权利消灭
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3.适用
动产与不动产都适用
法律禁止流通的不适用
无记名证券适用,记名证券不适用
盗赃不适用
遗失物、隐藏物、埋藏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特殊情况下)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
遗忘或丢失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通知、交存与招领义务
保管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必要费用、赏金请求权
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以动产为限,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就是说埋藏于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长日久,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经不易确定或不知其归谁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在埋藏物、隐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并不是所有人不明的物,而是国家所有的财产。
添附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物,或在他人之物上加工而成为新物的法律事实。
一.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难以分割的新物情形。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两种情况:
(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二.混合
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或交融而难以识别和分离的情形。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在于:附合(指动产的附合)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两者的法律效果却无区别规定的理由,故而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混合准用附合的规定。
三.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买卖
赠与、互易
继承遗产
接受遗赠
征收
其他合法原因
三、所有权的消灭
1.转让所有
2.抛弃所有权
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所有权主体消灭
第三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割为不同的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二、共有种类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认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夫妻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承担相应的义务
3.责任:
①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债务
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类型:
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 、继承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重大修缮),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灭
共有人擅自分割财产无效,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依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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