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学习计划、第二回 自然人、法人
这两章,对比学加强理解记忆。尤其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概念和特征的对比记忆。今日没电脑,知识点明日补上,谁能代发最好不过了。。。自取知识点的去看国窖的帖子连着忙了三天不好意思 各位
第二回 自然人 法人
可能考到的简单论述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类型?
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和程序?考论述的话要加上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单选题
1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 1 年后,到深圳工作 3 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 16 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
A.南京
B.新疆
C.广州
D.深圳
2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胎儿()。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是民事权利主体
D.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影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包括(
A.财产
B.智力
C.年龄
D.性别
4年满 l6 周岁不满 l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下列人员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肢残人
B.失语人
C.失聪人
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6以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
B.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C.法院可以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
7申请宣告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死亡时,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间是()。
A.从战争开始之日起 2 年
B.从战争开始之日起 4 年
C.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2 年
D.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4 年
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
A.1 年
B.2 年
C.6 个月
D.3 个月
9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10例: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
A. 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 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C.只能申请宣告死亡
D.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11甲离家出走 5 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
则( )
A. 法院同意宣告甲死亡
B. 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
C. 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
D. 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12甲因海难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两年后,甲重新出现。法院依甲的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
告。甲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能自行恢复的情形包括( )。
A.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与甲恢复婚姻关系
B.原配偶再婚,但愿意与甲恢复婚姻关系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
13法人对外债务的承担原则为(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补充责任
14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某机关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1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等院校属于()。
A.机关法人
B.企业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16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多选
A.社团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私法人
1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
)。
A.各种类型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
B.法人自从事经营活动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法人拥有自然人所拥有的一切民事权利能力
D.法院无权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8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
A.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B. 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
C. 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D.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
1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选两个
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时间具有一致性
B.各种类型的法人享有同样的民事行为能力
C.法院无权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D.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机关或管理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20《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多选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浙江大学、杭州大学等合并为浙江大学,这种合并称为(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D.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2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多选
A.依法被撤销
B.停业整顿
C.自行解散
D.申请破产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自然人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范围:
自然人﹥公民
二、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居所指自然人居住的处所,但有关自然人并无久居之意。
自然人的住所的确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第二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世界各国:
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
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2、我国: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识记:选、判)
3、胎儿: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2、死亡的方式: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
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认定为有效
3、实施的单方行为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如立遗嘱
3、无民事行为能力(★★选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实施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少量糖果、文具,因交易价值不大,应当认定为有效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选)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简答 ★ ★选)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俱无次日)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受顺序的限制) 。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宣告死亡的结果:
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即: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口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三)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监护的概念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选 )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成年),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
5、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1、2、3担任监护属法定义务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口诀:父母双亡或无能,双亲爹娘自动上;兄姐成年当抚养,密切亲友同意当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依次为下列几种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1、2、3、4担任监护人为其法定义务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口诀:配偶父母成年子,近亲密友同意当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简答)
1、依法成立: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
①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②以国家 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
③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注: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不包括营利性法人,却包括基金会法人在内的财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简答)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简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要特征: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的变更:(★★选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责任承担)
(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
(1)新设合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
(2)吸收合并,
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人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现象
(1)创设式分立
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
(2)存续式分立
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责任承担
在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
(三)法人宗旨的变更
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会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 。
(四)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
三、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终止的原因
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法人的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后有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了解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妥善消灭的程序。
只有经过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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