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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讨论] 民法学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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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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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某一部分内容,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河南新大纲要求,本人认为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种,事件又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行为包括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 意行为指的就是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又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行为。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掌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还有监护制度无非就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宣告失踪制度的时间是2年,宣告死亡时间有三种情况:4年,2年,0年。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的分类是重点,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普通合伙又分为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承担的责任不同。
  5.民事行为。今年新增民事行为,并不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不考了,而是为了让考生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行为包括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重点掌握无权代理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效力,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前者是可变期间,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后者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区别。为方便考试记忆,笔者在培训班都会给大家编一个诉讼时效口诀: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无非包括三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又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发表于 2012-5-27 06: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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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7:48: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好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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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8: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很琐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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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8: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鸿哥一大早起来,给大家这么多福利~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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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9:14: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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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去年新大纲好像没了知识产权,改成婚姻家庭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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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让我下载的罗红军视频我都下完了,给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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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下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1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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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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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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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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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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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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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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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43: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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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1: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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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2: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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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2: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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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 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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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2: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只有民法通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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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0: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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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0: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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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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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3: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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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20: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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