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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体会] 透过真题把握民法科考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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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5: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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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的考试考察目标在于使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要求考生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由此可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考试所注重的不仅是考察考生的知识储备,而且还要考察考生对知识的分析判断能力,它不仅要求应试者要能准确记忆这些知识,还要能理解这些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这对应试者能力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
  下面,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真题为例,为考生破解《民法学》考试规律。
  一、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主观题部分的考查范围包括民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考查方式主要是法条要素补完及简单案例分析,重在考察应试者的记忆能力。
  例题1
  1.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推定过错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1.【答案】D。中公解析: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由此选D。
  例题2
  6.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乙对该房屋仍享有抵押权 B.乙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抵押权转移给了丙
  6.【答案】B。中公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如果甲经乙同意将房卖给丙,价款可抵销甲与乙的借款,则债权消灭,乙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
  例题3
  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
  B.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
  C.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责任
  D.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18.【答案】B。中公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只有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才承担责任。本题选B项。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对民法基本原则、债权、合同法、著作权及民事责任部分考查方式也可通过判断题方式进行考察,这部分基本是对具体民法原则的正确与否进行判断,对具体案例的考察较少,并且也较为简单,这部分还是重在考查考生记忆重要考点的准确度。
  例题1
  31.判例法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 )
  31.【答案】×。中公解析:我国是大陆法系,并没有判例法,但习惯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2
  34.甲在自动取款机欲取款500元,因机器故障,实际取得600元,甲与银行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
  34.【答案】√。中公解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甲取500元是基于其与银行之间的存储关系,多得的100元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应当予以返还。
  三、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主观题部分除了考察记忆性之外,更主要的是对应用能力的考察。考查记忆性的死知识,难度中等,考生准确复述出相关内容及法条即可。对应试者的理论运用能力的考察,其问题形式主要是先问“是什么”,接着再问“为什么”,要求考生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提问方式首先是就案例给出的情况分析具体问题,然后是要求考生就该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主要还是在考查应试者的理论和法条运用能力。
  例题1
  41.简答法定抵销的条件。
  41.【参考答案】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例题2
  44.试论债的法律特征。
  44.【参考答案】(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债的关系。其中,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有此项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具有以下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关系等不同。俗语所称孽债、人情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债的关系。
  (2)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不以金钱之债为限,其给付也不以具有财产价格者为限,但最终须以有形的或者无形的利益为归宿,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所谓人情债、孽债等等,则非为民法上的债。有些债的关系,例如赔礼道歉、单纯的不作为义务,并没有直接体现出财产性的内容。但是,当债务人拒不赔礼道歉时,如果以债务人的费用强行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启事,则转化为财产性的内容。在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就会体现出财产性。
  例题3
  46.杜守才与刘艳萍系夫妻,育有一子杜强,一女杜萍,杜强与肖梅系夫妻,生有一子杜小强,杜守才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某日,杜强陪父亲去看病,途中遭遇车祸,杜强当场死亡,杜守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杜守才夫妇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杜守才之弟杜守智要求参与分割其兄遗产,家庭成员之间因继承发生了纠纷。
  (1)杜守才的遗产有哪些?
  (2)杜守智是否有权参与遗产的分割?为什么?
  (3)杜守才的遗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46.【参考答案】(1)杜守才夫妇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杜守才拥有一半的财产。所以其遗产是私房一间,存款12万元。
  (2)杜守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割。理由:《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杜守才的妻子刘艳萍,杜守才的女儿杜萍,杜强的儿子杜小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其弟弟杜守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割。
  (3)杜守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子刘艳萍,其子杜强,其女杜萍。由于其子杜强先于其死亡,所以由杜小强代位继承应由杜强继承的那份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刘艳萍、杜萍和杜小强可以各分得4万元,至于私房一间,三人可以商议是作价平分还是共同共有。
发表于 2012-5-27 06: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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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7:5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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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8: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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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8: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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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8: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46题案例第一问回答不完整,遗产包括:私房一间,存款12万元。杜强遗产中杜守才应得份额。(因为他儿子杜强先死,杜守才后死,所以他老爹也可以继承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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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09: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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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0: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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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哥辛苦了,不过上边的东东好像有点老了呀{:soso_e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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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3: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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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4: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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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1: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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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00: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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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06:4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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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07: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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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0: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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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6: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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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9: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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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21: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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