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公招中的专业争议
“在递补过程中,长治市环保局人事科科长曾对递补考生贾美玉所学专业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学的专业‘环境资源科学’不符合长治市环保局招录公务员的专业要求。在环保局提交的计划中,‘科员2’的专业要求是‘法学(环境资源法)’。”在3月20日进行的山西省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案件庭审过程中,除了相关被告人行贿受贿事实和医务人员在体检中人为篡改宋江明体检数据的过程外,关于被告人赵波等人是否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资格复审环节对递补考生贾美玉“给予照顾”的事实,也是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公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在去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贾美玉等考生曾因所学专业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而在资格复审环节被专门指出。
据了解,对考生的资格复审,根据考生报考的单位,分为“公安”、“市直”和“县区”三个小组。负责对贾美玉等报考“市直”单位的小组审查人员提出,贾美玉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所需专业“不符”,报请会议讨论。
赵波辩称,作为当时刚分管公务员考录工作不久的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他对资格复审中的专业匹配问题不很熟悉,所以将贾美玉的情况定为“待定”。此后,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会议认为贾美玉的这一情况属于“相关或相近专业”,予以通过。
赵波和吉新瑞(案发前为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科长——编者注)均在庭审中提到,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曾将上述会议资格复审的结果请示过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人社厅认可了报请的结果。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递补考生贾美玉所学的专业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资源环境科学属于理学大类,环境科学类。这与此前长治市环保局递交的“科员2”这一职位的专业要求“法学(环境资源法)”并不一致。但长治市人社局在此后发布的公告中,根据相关要求将专业要求修改为“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对贾美玉所学专业是否系“相关专业”,也成了上述招考中的一个关键。
在报考公务员时,对“专业要求”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执行中的争议,近年来屡有发生。
3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云南大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的40余名应届毕业生遭遇“被艺术生”的尴尬。
导致上述尴尬的原因在于,云南省的招考部门将广播电视新闻等同于广播电视编导,归类于“艺术类”门下。由于招考单位对教育部的专业设置目录没有认真研究和深入理解,导致大学专业设置的“入口”和“出口”说法不一。这些“被艺术”的学生在在毕业时不能报考新闻类岗位,如果不是云南省公务员局及时更正公招考试专业分类,他们将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弃考,要么报考专业完全不对口的岗位。
报考专业描述模糊或不合理的情况让不少考生在报考时无所适从,有的在顺利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之后遭遇“专业不符”,前功尽弃。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建议:在报考条件中,用人单位和负责公务员考录的部门不能在招考公告中只泛泛地注明所需专业,还要有“工作内容、性质等岗位描述,据此单位需要优先考虑的对象等”,以减少资格审查环节可能出现的争议,也便于报考者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用人单位的专业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报考岗位。
田思源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对专业的界定有更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如果考生对专业资格审查提出异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亦应就专业设置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参与异议审查工作,以便于各方有效沟通,保护考生的权利。
在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事件发生后,山西省人社厅于2011年12月13日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就规定了关于资格审查的问题,其中专门提到了考生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
“考生因报考资格未通过提出异议后,应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应规定。属于省级机关招录的,由招录机关负责处理;属于市级及其以下机关招录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实习生 陈璐 本报记者 来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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