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公务员责任终身制能否倒逼出良行
深圳“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规定,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其操作法则乃是“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如此,算是从制度上补齐了究责的一个“短板”,不因时间、地点、职位而变化,一究到底、终身难逃。不能不说,这样的制度令人遐想,或许对于那些在任上瞎折腾的一些官员具有警示效用。所谓瞎折腾者,比如用人失察,比如搞形象工程,比如大肆举债制造政绩,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会否受阻于这样的制度?
有的人在任上任人唯亲,把一些自己小圈子里的有问题的人提拔上来,结果往往是问题官员受查了,当初的用人者却照样逍遥。有的地方搞一个形象工程,结果劳民伤财,有的甚至成为花架子中看不中用,害人不浅,制造者却未见受什么影响。还有的人为了在任上求政绩,不惜涸泽而渔,透支了地方多少年的财富,人升迁走了,给后任留下一屁股债。
如果能让这些问题止步,那么这一制度必为良策。不过,这种“终身负责制”尚有一个壁垒难以突破。这就是,有些公务员这一辈子不可能总在原地踏步,踏步者究起来估计没什么阻力,但那些已升迁的人,多年前的过错,谁去查他,谁敢查他?
制度的效应在于威慑力,对一些已升迁的公务员,在多年前犯下的过错进行追究,方能令全体公务员规约自己的行为。如果在实际中只是抓一些公务员的小毛病,或总是一些职务较低的普通公务员受处,那么这样的制度就会落下“拣软柿子捏”的笑柄。
每个公务员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中央也要求各级干部所做出的政绩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此,从制度上规约公务员的行为,防止出现“拍屁股走人”的人瞎折腾,致其在任一岗位上都有良行,使其行为不因时间变化而蜕变,是很有必要的。但只有在机制上真正产生倒逼的效果,使大小公务员都因此而使自己的行为更科学更规范更良善,那么这样的制度才会在现实中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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